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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敛财之道 2001年2月23日 16:44 ![]() 李洪志在长春市举办第七期“法轮功”培训班时的收入凭证,此次办班李洪志收入达9.6万余元人民币。 ![]() 李洪志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小区5号楼拥有的一套越层式豪华住宅和在6号楼拥有的一间车库。这是李洪志该套住宅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李洪志在购买此房时,伪造购房合同,隐瞒房产价值17.8万元人民币,偷税1.07万元人民币。 ![]() 李洪志在北京的又一处复式结构的私人住房。1996年4月6日,李洪志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住房一幢,价值31.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缴纳契税187万元,李洪志采取伪造购房合同的手段,隐瞒房产价值17.8万元,偷税1.07万元。 李洪志利用“法轮功”,非法敛取了大量不义之财。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1992年5月至1994年年底,李洪志本人或伙同他人以开办法轮功培训班的名义,通过办“法轮功”学习班56期就收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这些收入大部分没有纳税。 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物品。法轮功武汉总站负责人开办的武汉深深集团公司,非法出版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和音像资料,得款8300万元,按其与李洪志签订的合同,除支付李洪志清稿费、校对费等外,还要将总码洋的8%交李洪志。1998年7月前,该公司已先后上交李洪志和“法轮大法研究会”12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李洪志未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款。 “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主要出版“法轮功”的音像制品,自1994年6月以来的5年中,“服务中心”营业额为2000多万元,利润830余万元。该“服务中心”与李洪志约定,李洪志提取其利润的15%,应实得124万余元,已查实该“服务中心”已交“法轮大法研究会”70万元,给李洪志本人9万元,并为李洪志购买桑塔纳小轿车1部。李洪志本人所得没有纳税。 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骨干姚某主持走私香港版法轮功图书在北京销售,初步查实,销售这批图书得款540万元人民币,汇到了李洪志在境外的法轮功书籍出版发行代理人纪烈武提供的帐上。据纪烈武介绍,海外书款全归李洪志。据可靠证据,李洪志在境外银行有巨额存款,涉嫌进行逃税洗钱犯罪活动。此外,据介绍,李洪志在国外期间还参与赌博,进入色情场所。据境外接近李洪志的人士透露,1997年李在泰国期间,曾出入色情场所,洗“鸳鸯浴”,接受色情服务。李洪志还去过布里斯班赌场,进行赌博活动。 以上列举的仅是李洪志歪理邪说和他种种违法犯罪活动事例的极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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