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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李洪志--辽宁省法轮功练习者

2001年2月15日 09:42

  霍仕明 周文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祸国殃民,有目共睹。1月23日,“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更是从本质上证明“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今天,我们以“时空庭审”这个方式揭批“法轮功”,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更多的痴迷者,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我们要求起诉李洪志——

  庭审诉状

  我们是辽宁省思想教育学校的学员,也是深受邪教“法轮功”毒害的痴迷者,曾一度失去理智地充当李洪志的反党反正府工具,做了让亲者痛,仇者快的蠢事,如今在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感召下,在社会各界及学校老师的教育启发下,恢复了做人的尊严。

  耳闻目睹李洪志的累累罪行,回顾我们自身受害的经历,我们向司法机关起诉如下:

  一、李洪志害人夺命、疯狂敛财。据不完全统计,因练“法轮功”致死一千四百多人,“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利四千五百一十三万余元,李洪志在国内、国外购买多处豪宅、多辆高级轿车,这都是通过我们购买书籍、音像制品、办班收费等多种形式敛取的钱财,铁证如山,不容抵赖。

  二、李洪志散布妖言、蛊惑人心、破坏稳定。在李洪志的“修炼不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如何”等多篇“经文”的蛊惑、煽动下,“法轮功”练习者大规模围攻党政机关及新闻单位多达78起,在1999年7月22日,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后,李洪志又下发“去掉最后的执著”和“忍无可忍”等多篇露骨的煽动性文章,把我们众多痴迷者推向违法的道路,充当他的反党、反政府的工具。如果没有这么多文章,我们也不会去祖国最神圣的地方———天安门闹事。因为我们的本性是善良的,也是爱党爱国的,是他的妖言控制了我们的思想。

  三、李洪志否定科学、麻痹群众。他声称“科学是个宗教,是个最大的宗教”。在他邪说的恐吓下,使我们对现代科学不感兴趣,与我国提出的“科教兴国”发展战略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号召相背离。他麻痹群众,为他的政治野心做铺垫,用以实现他的险恶用心。

  四、李洪志割断亲情,侵犯我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在人类社会中,夫妻之情、儿女之情、父女之情等,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权利。可李洪志教唆练习者“这个情要是去不掉,你根本就修炼不了”,导致无数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给亲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破坏了家庭这一社会的基本细胞,这充分证明李洪志的丑恶和凶残,他是最大的侵犯人权者。

  五、李洪志侵犯我们的生命权,残害生命、罪大恶极。天安门广场五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触目惊心,惨不忍睹。12岁花季的少女、19岁才华横溢的才女,正是祖国的花朵和希望,在含苞欲放之际遭李洪志的毒手,充分证明李洪志残害生命的卑劣行径。如果没有他的一篇篇“经文”的煽动和蛊惑,这两个孩子及她们的母亲是不会走向自焚道路的,铁证如山,李洪志是罪魁祸首。

  鉴于以上大量事实,我们强烈要求中国司法部门及国际法庭对其严惩,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惩办李洪志,彻底铲除“法轮功”,这是我们受害者的共同心声。

  原“法轮功”练习者愤怒了

  1月23日天安门广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真相报道之后,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的“法轮功”劳教人员连日来愤怒声讨李洪志的罪行,她们甚至联名要求司法机关起诉李洪志。

  “法轮功”练习者,原沈阳大学教务处处长李馥在接受采访时声泪俱下。她说,李洪志犯下了反人类、反社会的滔天罪行。天安门自焚事件,使我进一步认清了“法轮功”邪教的本质,使我认识到我曾经盲目追从李洪志是多么的愚蠢。李洪志害了天安门的自焚者,也害了我们。我们要让李洪志偿还这笔账。大连海事大学的女大学生冯凌一,因痴迷“法轮功”被劳动教养,看到天安门自焚事件的报道后,她彻底转化了。她说,我因受李洪志的害,给党和政府、给学校、给我的家人添了很多麻烦,回想起来真是有愧。我感谢党和政府,帮助我从“法轮功”邪教中转化出来。李洪志坑害了我们众多的兄弟姐妹,他的罪行罄竹难书。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李洪志,替我们这些受害者讨回公道。

  从马三家教养院解教回家的“法轮功”练习者看到天安门自焚事件报道后,也纷纷表示要严惩李洪志的罪行,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其他“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丹东市的林菲说,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帮助教育,尽早地脱离了邪教,摆脱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没有成为李洪志达到罪恶目的的“炮灰”和牺牲品。铁岭市清河区李春玉说,事实胜于雄辩,“法轮功”闹得越凶,老百姓看得越清。鞍山市的胡素芝说,触目惊心、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法轮功”是地地道道的邪教。我不但不练,还要跟我的亲属、周围的人讲这些罪恶深重的事实和真相。我和已经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就是要严惩李洪志,让他承担“法轮功”邪教所造成的一切危害后果。

  在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罪行中,马三家教养院的一些“法轮功”劳教人员还自发地联名撰写了一份要求严惩李洪志的起诉书,她们要为被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致死、致伤的兄弟姐妹们申冤,她们同时还要为自己受骗上当讨回公道。

  庭审调查

  据调查,有大量事实证明,李洪志精心策划了四个步骤,诱使“法轮功”练习者一步一步走进“法轮功”的歪理邪说,直至难以自拔。第一步,以“祛病强身”为幌子,诱使一些人迈入“法轮功大门”;第二步,从练功到“学法”,从接受形体动作到中毒歪理邪说;第三步,系统地灌输歪理邪说,对“法轮功”练习者实行精神控制;第四步,强化精神控制,使部分痴迷者成为其反党、反政府的工具。

  另据调查,李洪志的主要罪行和言论都直接危害社会、严重触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轮功”是一个典型的邪教组织。主要事实如下:

  一,大搞教主崇拜宣扬惟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大卫教”教主考雷什、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幌等,都把自己吹嘘成神或神的化身。李洪志也一样,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是“度人去天国”、“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他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教主,跟着他修炼“法轮功”。在他的欺骗和蛊惑下,“法轮功”的弟子们对他顶礼膜拜,甘受驱使,一切按他的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

  二,加强精神控制,要求其众徒效忠自己。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的过程是步步紧逼,三步到位,一是引诱,二是“洗脑”,三是恐吓。李洪志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接着要求练功者不光练功,还要“学法”,反复背诵,反复抄写,必须与其它学说一刀两断,必须把其它念头统统了结,达到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的痴迷状态。

  李洪志鼓吹自己“法身”无数,“法身”无处不在,可以出入多层空间,可以对信徒加以保护并监控每个人的思想言行,以使“法轮功”练习者对其产生顺者则昌、逆者则亡的敬畏和恐惧,绝对服从其役使。这种精神控制是对练功者进行严密的组织控制和残酷的人身控制的无形枷锁,它使练功者消沉、麻木,失去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

  三,极力编造歪理邪说,蒙骗坑害群众。李洪志为了发展“法轮功”组织,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了“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他。近年来,“法轮功”练习者受“世界末日论”和“地球爆炸论”的恐吓自杀身亡或造成精神失常者多有发生,有的还残害亲友和他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修炼“法轮功”致死的有一千四百多人,仅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省、市的7家医疗机构收治的因修炼“法轮功”导致精神障碍的就有一百多例。

  四,疯狂敛取钱财,生活荒淫糜乱。“法轮功”组织为攫取信徒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和生产、销售。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核心人物,靠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聚敛巨额财富,他们置别墅、购轿车、办护照、买绿卡,出入国外色情赌博场所,恣意挥霍。仅最近查出的“法轮功”武汉总站非法出版的“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的案子和另两个“法轮功”非法产业案,非法经营额初步测算就达一亿六千多万元,非法获利四千多万元。现已查明李洪志在海外银行有巨额存款。

  五,秘密结社,进行诡秘活动。李洪志一再声称“大道无形”,“法轮功”没有组织,只是“练习者的自发集合”。实际上,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严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263个,曾一度控制210万练习者。“法轮功”组织体系有完备的组织制度,李洪志制定了《中国法轮功章程》等章程和制度。“法轮功”组织诡秘、联络诡秘、活动诡秘、策划闹事诡秘,不仅外界难窥其里,一般“法轮功”练习者也不得其详。

  六,危害社会,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邪教“教主”大多都有政治野心,为了实现其政治野心,他们或者以教徒的生命作为牺牲品和政治赌注,或者以反社会、反人类的疯狂之举来震惊世界。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幌试图通过选举进入日本政治中枢的图谋受挫后,竟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进行疯狂报复,导致五千五百多人伤亡。李洪志以护法名义先后组织策划攻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事件三百多起,其中聚集三百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4·25”事件是李洪志迫不及待地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的一次赤裸裸的挑战和示威,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干了他们想干而干不了的事。今年1月23日,参与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法轮功”痴迷者就是受李洪志经文中“放下生死”、“忍无可忍”“走向圆满”等邪说影响所至。

  大量事实证明,“法轮功”组织绝不像李洪志说的,“既不邪,也没教”。“法轮功”讲的是歪理邪说,行的是歪门邪道,聚集起来是邪恶势力,既是彻头彻尾的非法组织,又是彻头彻尾的邪教。

  陪审专家观点

  为了配合本期深刻揭批李洪志及“法轮大法”丑恶本质的报道,本栏目专门邀请了一些法律专家就李洪志一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本刊将专家的观点整理如下:

  首先,李洪志一伙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

  李洪志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动辄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学校,非法举行集会、示威,公然践踏法制,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其次,非法结社,违反了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李洪志宣称“法轮功”没有组织,是“人传人,心传心”。这类谎言蒙蔽了一大批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人。然而大量事实证明,“法轮大法研究会”是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的体系。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却未履行任何合法的登记审批手续,其性质明显属于非法组织。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李洪志却鼓吹“世界末日”、“放弃亲情”等歪理邪说,教唆信徒去自焚,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

  李洪志还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练习,荒废学业,影响健康,背上沉重的精神枷锁,甚至走向自焚。不久前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刘思影就是典型的例子。这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是严重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行为。专家们呼吁,现行法律对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需进一步对防范邪教毒害等有关内容作出规定,以切实保护亿万未成年人不受邪教势力的污染和毒害,避免刘思影悲剧的重演。

  第四,破坏社会治安,严重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

  针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早有人指出其荒谬。可李洪志却纠集其信徒进行“护法”。他组织一小撮痴迷者到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聚集闹事,滥用结社自由权利,在未获得主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一系列示威活动,围攻政府,冲击教育新闻机构,这些行为都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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