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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得三千万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一副局级蛀虫被判死缓 2000年3月28日 13:19 北京消息:3月21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起诉的特大贪污案,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有色金属材料 总公司西北公司原总经理兼海南金昌实业有限公司原经理程元德(副局级)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西北公司 供应部原经理、海南金昌公司原经理任安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检察日报报道,1992年至1993年间,程元德利用价格双轨制,3次指使任安,以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西北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济宁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公司)签订3份假供销协议,将西北公 司指标价库存的一些铝、锌、铜、铅,以5976.86万余元价格“卖给”济宁公司(只开发票未提供货物),并要求济宁 公司加价。济宁公司又以8374.77万余元“卖给”了海南金昌公司,之后,西北公司从账上如数将以上物资从金昌公司 “购回”。 此间,任安根据程元德的指示,将西北公司指标价总价1433.08余万元的库存铝、铜“卖给”了山东省莱州市 金属材料公司,任安用莱州公司提供的25套空白销售发票,自行虚开“大头小尾”发票,在发票的记账、存根联上填写了1 438.71余万元交莱州公司入账,而在销售联上却填写2236.44余万元入了金昌公司的账,金昌公司又把以上物资 开回给西北公司。程元德、任安采取虚开票、票转货不转、“大头小尾”票等手段,将账外“利润”3175.19余万元汇 往4个指定单位,进行汽车贸易、高息借款等活动。程元德指派其妻弟做法人代表的“海口金盛公司”,具体运作从济宁公司 等处汇入的巨款,使这笔巨款脱离西北公司和金昌公司,转为私有。 案发后,西安市检察院追回案款人民币454.39万余元、美金8.97万余元(均已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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