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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再度审议婚姻法修正草案

2000年12月22日 11:52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电(记者谭宏伟)备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今天上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

  两个月前的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今次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在初审的基础上又作了一些修改。内容涉及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问题、离婚财产的分割等人们关心的诸多问题。

  关于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问题,草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规定“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重婚的规定范围较窄,应当对哪些属于重婚加以具体化,扩大认定重婚罪的范围。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广东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较为一致的意见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加以遏制。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应当加重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除保留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外,草案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涉外婚姻,婚姻法修正草案没有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关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中介绍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当前中国的涉外婚姻增多,对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适用问题已有规定,其他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对涉外婚姻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制定民法典时进一步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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