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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毛宁和公司故意撒谎 将会怎么样?

2000年12月1日 09:45

  中新网北京12月1日消息:如果毛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先生说,就毛宁的案情看,已构成伤害,公安机关有权介入。但如果受害人故意向司法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是一种妨碍司法行为

  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如何确定?在《北京晚报》的相关消息中,何家弘指出,一些老百姓认为,我受害了,不报案国家无权介入。从历史上看,追诉权属受害人,不告不理,这大多属自诉案件。而刑事案大部分是公诉案,即事件本身伤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共安全,追诉权在国家,国家掌握了有关线索和证据,个人报不报案都不重要。

  何家弘教授说,根据法律要求,任何人如果了解事实真相都应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于毛宁如果隐瞒事实真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何教授认为,不管个人隐私多么难以启齿,也应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事实真相,如果故意隐瞒,从客观上讲,是一种妨碍司法行为。

  而据《北京青年报》刊登的文章,法律界人士蔡方华认为,警方的信息证明毛宁所在的唱片公司在此前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披露的“受伤经过”是不真实的。专家评说毛宁公司撒谎,而且据警方透露,警方在调查时获得的供述也是虚假的,这就涉嫌妨碍公务和伪造证据,它的危害是加大了警方破案的难度,有可能在客观上包庇犯罪分子,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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