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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银行行长因贪污受贿被判死缓

2000年11月26日 08:55

  中新江苏网11月25日消息:原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行长眭振南因贪污受贿近日被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1月至1996年5月,眭振南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向其他几家单位融资、贷款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本单位利息345万元,另外,他还伙同本单位工作人员私分“小金库”公款50万元,眭个人得款10万元。

  在受贿方面,法院认定,1995年上半年至1998年下半年,眭振南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活动中,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1万元、港币3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眭振南在犯罪后,能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视为自首。另外,案发后,眭振南贪污、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认定。认为,眭振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收受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处死刑。鉴于被告眭振南自首和全部赃款被追回的情节,故作出如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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