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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更具可操作性

2000年11月15日 07:16

  中新社上海十一月十四日电题:《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更具可操作性——访社会学家徐安琪

            中新社记者刘末利

  深受民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初次审议后,还将分发全国各地,征求书面意见;并召开各方面的座谈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争取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记者从有关部门得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只是对一九八0年通过的《婚姻法》做了“小手术”,变动内容包括根据近年来婚姻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又对有些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据介绍,草案初次审议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有“包二奶”、离婚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等四个。

  近日,记者走访了社会学家、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安琪,请她对这个草案发表看法。

  徐安琪认为,修正案(草案)有突破的条文主要在于强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其中增加一章“法律责任”共八条,都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所作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关于家庭暴力,不仅重申原有的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处罚,还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救助和对施暴者的处罚责任等,同时还赋予无过失方在离婚时有要求施暴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关于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也增加了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使离婚后,另一方有上述发现,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强化了婚姻法的制裁性、惩罚性,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徐安琪还指出,在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婚姻投入的无形资产也是修正案(草案)的一个突破。主要体现在增加了新条款,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徐安琪说,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女性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无疑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操作上实现了质的飞跃。

  不过,徐安琪也指出了这个草案的不足之处。她说,草案取消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而且所实行的“过错赔偿原则”中的“过错方”不包括“其他违反一夫一妻行为”,这就难以维护一些丈夫有“包二奶”过错等的女性应得的经济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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