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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建议新《婚姻法》应放宽重婚标准

2000年9月24日 09:50

  中新网北京9月24日消息:媒体近日披露说,全国妇联对新《婚姻法》提出建议,建议对中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并放宽认定重婚的标准。

  据《南方周末》报道,全国妇联的建议称,以下四种情况应视为重婚行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全国妇联提出的上述建议的理由是:重婚纳妾、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过去包二奶行为较为隐蔽,而目前则越来越公开化。这些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它不但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还因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更为严重的是,它败坏了党风,导致党员干部队伍腐败,侵犯国家集体财产。

  全国妇联同时建议,新《婚姻法》总则部分宜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责任人及其义务。诸如“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处罚;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赔偿”等等。

  全国妇联指出,据统计,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的来信来访占了总数的44·36%,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占了17·08%。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威胁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家庭暴力得不到制止的原因,除封建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施暴者综合素质低等外,现在法律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较轻的伤害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一个主要原因。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6·1%的人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应加以制裁。

  全国妇联还建议,夫妻财产关系宜采用法定和约定两种财产制度,与财产制度相配套,宜对婚前财产登记作出相应规定。对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该制止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应增加财产保全和法院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的条款。

  全国妇联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适应现阶段公民收入方式变化和复杂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

  全国妇联的建议还包括:应对离异家庭中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如下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子女的探视权,行使权力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违反有关探视权协议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得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无正当理由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持续半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全国妇联的有关建议认为,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力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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