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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长两个巨贪 2000年9月22日 13:24 “买壳上市”,厅长坐拿回扣400万 2000年9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刘中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王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刘西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庭调查查明:1998年,时任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川高公司)董事长的刘中山,在川高公司出资收购上市公司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海招商)法人股以实现“买壳上市”的过程中,伙同时任北海招商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王进及分别担任两公司法律顾问的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西荣,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1000万元占为己有。此外,刘中山还分别于1997年、1998年在川高公司出资参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两次收受贿赂累计6万元。 公诉人:虚增收购成本1000万元占为己有 刘中山于200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8月5日,刘中山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称:1998年初,刘中山任董事长的川高公司为解决四川道路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想出资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川高公司的这一构想得到了正面临被其他公司收购并控股的北海招商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王进的响应。 此后,川高公司与北海招商领导层分别于1998年3月15日、4月3日进行了初步商谈。就是这期间,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共谋以刘中山之子刘川、王进秘书王晓茜、刘西荣之弟刘西成的名义注册成都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和众公司),分别代表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实际控制该公司。 1998年4月10日,川高公司与北海招商领导层再次就收购股权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形成会谈备忘录,主要内容是:一、为降低收购成本,避免因分散收购所必然造成的价格上扬问题,川高公司领导层在控制收购金额同时确保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原则下,全权委托王进代川高公司谈判、收购北海招商的法人股权;二、川高公司成为北海招商第一大股东后,以王进为首的北海招商经营管理结构一律不变。 接着,王进提出先以其控制的四川新洲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蜀海冰公司、四川海涯公司、四川海京公司的名义,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后,再转给川高公司的建议,得到刘中山的认可。其实,王进控制的上述4家公司已经收购了13.78%的北海招商法人股,收购总价格为4670.697万元。 1998年4月14日,川高公司与新洲公司等4家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王进将收购的13.78%北海招商法人股全部转让给了川高公司,转让总价款为6018.215万元。因此,王进所控制的上述4家公司通过“加价转让”交易手段获取了1347.518万元利润。后来,新洲公司又继续从其他公司收购了北海招商股权,将其中10.39%的法人股以低于每股收购价0.1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川高公司。新洲公司第二次降价转让亏损282.6475万元,故两次收购再转让实际共获取1064.87万元。 签定“加价转让”协议后,4月15日,川高公司即支付定金2000万元到新洲实业有限公司。4月20日,王进安排他的秘书王晓茜从2000万元定金中,以其他应付款的名义分别转到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500万元和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中旅信证券成都营业部)600万元。其中,王晓茜用500万元以其他5人的身份证在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榕,受刘西荣之托用500万元以另外其他5人的身份证,在中旅信证券成都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帮助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在股市上运作从川高公司骗取的这1000万元(案发时已增值为1300余万元)。4月22日,刘榕从中旅信证券成都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上以刘川、王晓茜、刘西成投资款的名义,转款100万元到中行龙泉驿支行,正式注册登记了以刘川、王晓茜、刘西成为股东的按4:3:3的比例出资,也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实际上属于被告人刘中山、王进、刘西荣所有的和众公司。 从1998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进代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24.17%的实际收购成本为8713.415万元,而川高公司实际支付了9778.215万元,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实际收购成本之间的价差为1064.87万元。被告人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实际占有100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中山的第二项罪名是受贿罪。 1998年,经被告人刘中山同意,四川省交通厅后勤服务中心、川高公司和成都天工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共同设立了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改造交通厅的旧宿舍区。1999年3月,刘中山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感谢刘中山对该公司成立和土地作价方面给予的支持,于1999年3月24日,为刘办理了一个5万元长城卡送给刘中山。刘中山先后4次用该卡支付私人费用8000余元。 1997年底,刘中山决定,川高公司下属的高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富港公司共同组建成都双楠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合伙开发双楠广场项目上,刘中山决定,川高公司向双楠公司预付1亿元的购房定金,并为双楠公司提供担保贷款4500万元。1999年初,双楠公司总经理为了感谢刘中山,送给刘中山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刘中山一共受贿6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1000万元是合法的交易成果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刘中山、王进、刘西荣等3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分别为他们作了无罪或趋于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在法庭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方指控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共同贪污的川高公司1000万元公款,应视为新洲公司等4家公司将其收购的股权加价转让给川高公司赚取的合法利润,而非虚增收购成本骗取川高公司公款,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互利即“你赚钱,我上市”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应界定为“加价转让”,不应视为刑事犯罪。 辩护人还认为:王进通过合理的市场交易行为获得了1000万元的利润,他有权利支配这笔钱,因为1000万元的所有权性质改变了,不再是川高公司的公款,而是王进控制的新洲公司的钱了。为了表示对刘中山、刘西荣的感谢,王进提议把1000万元按照4:3:3的比例,给刘中山400万元好处费,给刘西荣300万元好处费,给自己300万元是王进个人的事,与别人无关。 关于刘中山受贿罪,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人对这些辩护意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驳,指出,所谓“好处费”,实质上就是拿回扣,是权钱交易的典型行为。法院最后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疯狂受贿,副厅长家财千万元 刘中山并非四川省交通厅惟一的贪官,和他差不多同时出事的还有副厅长郑道访。 郑道访因涉嫌受贿,2000年4月18日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月22日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 9月12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郑道访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道访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道访的妻子高家兰、儿子郑勤同时也受到法律惩处。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家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以受贿罪判处郑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郑道访、高家兰被扣押、冻结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129252.66元、美元84591元、港币45080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今年4月期间,郑道访利用其担任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兼任成雅高速公路公司、达渝高速公路公司、成南高速公路公司等多个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以及兼任达渝高速公路、成雅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接受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三处、成都蓝灵交通设施、四川蜀通机械化工程公司总经理刘川(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之子)等10多家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事项,分别采取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确定中标单位、指定分包工程或指定使用某产品等方式,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直接或通过其子郑勤、其妻高家兰收受贿赂19次,计人民币621.2万元、美元10万元。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郑道访办公室、住宅及郑勤住宅等处进行的搜查中,扣押、冻结郑道访、高家兰财产共计人民币8129252.66元、美元84591元、港币45080元。扣押、冻结郑勤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634869.6元和美元15561元,此款中包含郑勤受贿款人民币2818000元。除去被告人郑道访、高家兰的受贿款、合法收入外,被告人郑道访尚有人民币4811906.41元、港币45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道访利用作为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被告人郑勤、高家兰接受他人请托,收受或由郑勤、高家兰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郑道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据此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余刘文/转自《南方周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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