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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一二·一0”特大瓦斯爆炸案一审有果

2000年7月5日 07:12

  中新社平顶山七月四日电(赵飞)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二·一0”特大瓦斯爆炸案近日由鲁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国荣等五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平顶山石龙区五七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措施没有落实,矿井风量严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时排放,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造成七十九名井下作业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百八十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任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副经理高国荣,公司大井采煤队队长杨坡、副队长段玉成,大井安全负责人尚新国、技术负责人姬红喜,作为该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井下通风能力不足、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便组织工人冒险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鲁山县法院依法判处高国荣有期徒刑五年,杨坡有期徒刑四年,段玉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尚新国有期徒刑三年,姬红喜有期徒刑三年。

  高国荣等五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分别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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