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记载了他命宫中内务府几次变卖黄金的事。清宫把很精美的金佛像,按份量卖给前门外金店,还要除去成色和焊药的重量,不但破坏了珍贵艺术品,而且大大的便宜了金店;另外经手人也从中赚了大量的钱。
不过那座美丽的紫禁城中,黄金太多了,明卖暗盗,连偷带骗,直到溥仪被赶出故宫,也不过盗卖了很少的一部分。故宫博物成立了之后,也卖过几次黄金。笔者仅就所知,谈谈50多年前,故宫博物院标卖残破金器的事。
1929年,故宫博物院在南京的理事何敬之(应钦)等开会决议,因故宫博物院经费无着落,准将院藏无关历史文化的器物出售作为建院基金。决议经行政院核准,由院方邀请地方法院、市长、卫戍司令、理事、北京各大学代表,成立临时监察委员会监督执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故宫有计划地标卖了不少金器。1932年七八两月标卖永寿宫、景仁宫两处库房的残破黄金器皿,就是以这项决议作依据的。
标卖的器皿有金火锅、金盆、金盘、金碗、金八宝、金如意、金八仙、金筷、金勺、金炉、金杵臼、金蜡扦、金盒、金盆架等共计36种,共重5000数百两,都是咸丰以后的制品,且均为残缺器皿,如火锅缺两个环,筷子少一根,金碗缺个盖,八宝少一样等等。
在标卖之前,故宫工作人员先把这些器皿从永寿宫、景仁宫提取出来,原册帐号注销,再另编帐号,手续十分严密。然后将这些器皿集中于延禧宫,召集监察委员会委员周大文,刘瑞琛、程千云、易培基、俞同奎、吴翰、程星龄、江翰等查视鉴定,提出决议,确定哪些可以招标出售;如发现有雕刻精美,或年号在咸丰以前的,则剔除,不得随便处置。
经监察委员会议鉴定,准予招标出售的黄金器皿,分做十标,向各金店、银号、首饰楼、商会发出通知,公开出售;最重的一标为800余两,最轻的一标只100余两,投标商人可任择一标或数标投标购买。投标人须先交纳保证金,每标300元,并在规定看货日看货,以试金石验看成色。投标时标单上必须注明所投各标两数、成色,填写商号及铺长姓名,并加盖水印(即图章)。得标人于两日内到故宫博物院交款取物,过期不来,以放弃得标权利,300元保证金院方没收。
第一次投标,7月21、22两日看货,到了金店52家;第二次投标,27、28两日看货,到了金店65家;第三次投标,8月11、12两日看货,到了金店45家。第三次投标后,即由各监委到场监察开标。得标商号即于当天与故宫博物院共同衡量金器重量,并当场用夹剪剪开,如发现有灌银、铜、锡者,照数剔除分量。最后折成纯金足赤重量,按照当天东交民巷英商汇丰银行所挂黄金牌价行高折合价款。
那时北京金店很多,大都集中在前门外廊房头条、二条、珠宝市街一带,大大小小有一百三十多家,资本都很雄厚。著名的有三阳、开泰、天宝、中源、宝华、全聚、宝兴、三聚源、宝兴隆等。这次得标的商号是宝昌、宝善仲记、乾泰、义聚、富聚、富源、中源、天聚兴、天聚、天益兴等,投标单是故宫印刷厂自印的。上面印有“故宫博物院处分物品投标单”字样。
金店得标,经故宫守门警士检查后,将物品运走。故宫这三次标卖黄金器皿共得款388100余元,存放银行,作为基金。抗日战争爆发后,此款去向如何,则不得而知。
(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