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宣判无罪。马英九随后在台北举行记者会,图为马英九(中)与其辩护律师将手紧紧得搭在一起。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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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宣判无罪。马英九随后在台北举行记者会,图为马英九(中)与其辩护律师将手紧紧得搭在一起。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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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检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不服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的无罪判决,并举出四项理由。第一项理由是二审法庭认定“首长特别费”属于实质补贴,是根据台湾行政部门“主计处”及“法务部”两个机构的见解,于法无据。第二个理由是所谓的“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即以单据具领款项之后,即推定是因公支用,不必细究其流向。“高检署”指出这是二审法庭自己发明的看法,也于法无据。其三是,二审法庭的判决文指出“领据特别费”的报销程序,多年来已形成行政惯例,产生“行政习惯法”的效力。“高检署”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行政习惯法”必须要在有大家的共识的情况之下才能生效,“首长特别费”争议性很强,所以不属于“行政习惯法”的范畴。最后一个理由是,二审法庭认为“领据特别费”是实质补贴,以单据领款之后又视做因公支出,不是个人所得。先说它丧失了公款性质,但是又要用它做公务上的交际应酬犒赏之用,这种说法明显的有前后矛盾之处。
现代的检察官也具有古时候“刀笔吏”的基本功夫,绞尽脑汁寻找法律和文字上的漏洞,居然凑出四条似是而非的理由来,真是煞费苦心,难为了他们。第一、二项理由均以“于法无据”来质疑法庭,然而“首长特别费”的产生本来就没有法源,但是它存在了数十年,是因为早年台湾军公教人员的薪资很低,那时的行政当局大小主管,根本无法以微薄的薪水应付各种应酬及犒赏等开销。“特别费”一半需要单据报销,另一半不必报销的规定,是为单位主管提供方便。因为许多繁琐的大小应酬场合,并非都能获取相应的大小单据,比较小额度的开销就不必追究细目了。无需单据的报销50%特别费,同时也有补贴单位首长的用意,若该首长将它部分纳入私人账户,是他处理个人财务的方式和隐私权,并不触犯法律,无须法庭来判决是否合法。
天下任何法律都不可能100%的缜密不漏,无法规定人世间所有的行为。“首长特别费”固然于法无据,却不能以此就认定违法有罪,何况法律词条中还有一句名言:“法无明文不为罪”。
现在对这个行之有年,范围牵涉极广的“首长特别费”起了争议,又特别针对马英九二度诉诸法庭,法官对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发表他们的看法作出判决,“高检署”可以不同意,但是“高检署”的四项反对理由又是根据哪一条现存的法律条文呢?是不是因为受不住压力而奉命行事?尽信书不如无书,书中没有记载的,便自以为是地认为违法,不合理,这种固步自封、自阉、自闭、自行萎缩的行为模式,相当可悲。
“高检署”三度上诉的举动不出众人所料,特别是马英九在此之前对承办检察官侯宽仁提出告诉,侯某当时恼怒不已,忿忿地说:“我还没有告他,他倒先告起我来了!”便可以嗅出来他们必定上诉的气味。“高检署”书记官长陈宏达表示,期盼“高法”的判决,对“首长特别费案”有指导作用。“检察署”只是一个行政单位,他们要听命执政当局的命令,“首长特别费案”是“打马策略”的重要单元,必须要进行到底,否则无法向上级交差。把责任交给“最高法院”,也是很好的脱身之计。
“高法”可能有三种不同的做法,一是上诉驳回,本案以无罪做为定案。其二是撤回重审,重审的结果未定。第三个可能是“高法”自行判决,可能有有罪或无罪的两种判决。从时间上来讲,本案应当来不及在3月22日“大选”前做出裁决,但是有绿色报纸建议:兹事体大,“高法”应当优先办理,赶在3月22日前裁决,到时候会对“大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即便是发回更审,也可以让小马哥背负一个说不清楚的罪名。但这种做法用意太过赤裸裸,在民进党“立委”大选惨败的政治气候之下,执政当局声望达到了最低点,“高法”甘心还为他们做御用爪牙吗?
即使小马哥当选,“高法”还可能在5月20日就职之前宣判他有罪,煮熟的鸭子照样飞出窗外。绊马索环环相扣,极不容易对付。
(作者:王正方 系台湾电影导演、资深政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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