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两会上,代表们就建议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今年两会上,四川代表团又就此提交专门议案——
反家暴遭遇瓶颈 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在今年的两会上,四川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
这不是代表们第一次发出这样的呼吁。早在2003年的两会上,妇女代表们就建议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
据了解,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那么,为什么代表们仍在不停地呼吁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呢?
“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一个瓶颈期,如果不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多问题都无法突破。”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律师这样回答记者的疑问。
家庭暴力已成社会公害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家庭暴力看做是家务纠纷。然而,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告诉我们,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以及对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的危害已远远超出了“家务纠纷”的范围。
一项调查表明,我国约有30%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成了婚姻破裂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导致了“以暴制暴”案件的发生。一些受害者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据报道,1996年,辽宁女子监狱关押了1000多名女犯,其中100多人的入狱原因是杀夫;1999年,陕西省女子监狱101例杀人案中,杀夫案有64例。
这还不是灾难的全部。妻子挨打往往伴随着子女的挨打和受性虐待。子女长大后,有可能重复这种受虐的生活方式,他们的性格懦弱或暴力——“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接受并使用暴力”,这就是犯罪学理论中“暴力的循环”。
反家庭暴力遭遇瓶颈制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和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该中心副主任李莹对妇女问题颇有研究,也办理过不少家庭暴力案件。在谈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现状时,李莹说:“总体感觉是,理念比较陈旧,规定太粗略。”与许多法律界人士一样,她认为完善立法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
李莹说,现有的法律在实施机制上尚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操作性不强、缺乏惩戒措施和受害人救助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的适用对象和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过于狭窄,以致许多受害者得不到司法救济。李莹告诉记者,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针对身体的暴力行为,而没有涵盖有亲密关系的成员之间的暴力,以及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实际上,在他们受理的案件中,有许多暴力行为发生在非家庭关系成员之间,如同居伴侣之间或前妻与前夫之间等;还有不少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非常大,但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受害者得不到司法救济。
“不少前来咨询的人质问我们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她们,我们感到很无奈。如果不制定专门的法律,这些问题就无法解决。”李莹说。
据介绍,国际条约和许多其他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都涵盖有亲密关系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二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对施暴者的惩罚都比较乏力。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是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上述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此外,我国还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者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三是一些重要制度的缺失,其中包括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受害者救助机制和施暴者惩戒制度。从国外的立法看,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令制度。保护令特指法院保护特定人免遭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作出的命令或裁决。当施暴者拒不执行保护令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莹说:“保护令制度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们中心一直想推动保护令,但因没有法律依据,很难进行。我们希望能从地方立法开始,建立起保护令制度。”
同样,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和对施暴者的惩戒制度都非常重要。“但是,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中,找不到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条款,也没有建立一个全社会的支持网络,给受害者医疗、心理、法律等方面的救济和对施暴者的惩戒”。
李莹认为,上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瓶颈,如果不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许多受害者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俞金尧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家庭暴力问题跟我们的传统观念有很大关系。比如,我国传统中有“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这让家庭暴力问题变得比较复杂。
他说:“我支持立法惩治家庭暴力行为,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传统习俗的力量,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法律。否则,出发点再好、立意再高,法律实施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现实印证了俞金尧研究员的观点。据李莹介绍,传统观念对反家庭暴力工作影响很大,特别是影响了执法者的态度。一些警察接到110报警后,发现是两口子打架,教育几句就完事了,根本不认真取证,致使家庭暴力无法认定。
认识不到位,还导致了法官判决差异巨大。据介绍,同样是杀夫案,最重的判决是死刑,而最轻的却只有一年有期徒刑,还缓刑二年。李莹说:“这种判决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因此转变执法者的观念非常重要。”
在采访结束时,李莹特别强调说,从总的发展进程来看,反家庭暴力行动取得的成绩是非常大的。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现在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还有不少地方推出了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专项服务,设立了救助站等。
“我们应抱有信心,用一种积极的态度去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李莹话语中透出的信念,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