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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收费起争议 专家:方案有待市场协商细化

2006年11月23日 08:38

  11月21日,广州市的版权主管部门收到了该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提交的《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问题的意见》。

  正是这份意见,让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一事又起争议——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明确表示,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该协会所属卡拉OK经营企业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与此同时,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也表示,在未解决收费的法律主体问题之前,将采取法律途径等方式,坚决抵制任何“不合法”的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不反对收费,但反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但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其成员包括了钱柜、金矿、朝歌等100多家大、中卡拉OK经营企业。会长黄世球认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方案“不合理、不合法”。

  他说,该协会具体提出了三点质疑:作为卡拉OK收费主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未得到民政部批准,无权制定标准;所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超越了职能范围;“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不区分开房率,不结合实际经营规模,“打包”收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在与该市30余家卡拉OK行业骨干企业商讨后也认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他们在自己的听证意见书中提出按点击率收费,最多每间每天1元等建议。

  在采访中,卡拉OK行业从业人员都表示,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国际惯例,他们并不反对,他们抵制的仅仅是不合理的收费。

  以上海为例,按全市有2万间包房计,若每间每天收费12元,一年收费将高达8760万元,如按照2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仅管理费一项就超过1700万元。

  “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上海整个卡拉OK行业的年纯利润。”一位业内人士说。

  管理单位:收费标准适合我国国情,收费程序合法

  针对广州、上海等地行业协会的质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总干事王化鹏在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一给予反驳,他说,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合法的,收费标准也适合国情。

  王化鹏说,制定收费标准的其实并非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只是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代表上报的标准予以公告。

  在报告之前,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协商。在公告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也充分听取了使用者或者代表的意见。“我们制定的这个标准不是凭空得来的,而是多方调研、反复协商的结果。”王化鹏说。

  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标准高不高呢?王化鹏介绍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通过半年多的调查,收集了全国上百家卡拉OK企业的价目表,经过测算,如果按每天每间包房12元收费,则版权费只占卡拉OK厅营业额的1%到2%。

  “在香港、日本、韩国等地区和国家,版权费一般都占营业额的3%到5%。与我们收费模式接近的台湾省,每个包间每天收取著作权费已经高达100多元人民币。”

  有娱乐业协会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

  对此,王化鹏说,如果不接受收费标准,也可以不用协会所管理的所有曲目。这就像在超市买东西,价格贵的你可以不买,但是拿了东西又不付费,那就不对了。

  据介绍,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从8年前就开始筹备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众多权利人公司已经向音像协会授权收取作品使用费。王化鹏说:“我们将尽快向社会公告授权的音像公司和作品名录。”

  王化鹏还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程序没有完成之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取,这样做是合法的。

  专家:收费方案有待通过市场协商细化

  有一位熟悉行情的人士对于此次卡拉OK版权费之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行业协会提出的种种质疑也许只是缓兵之计。

  “按行业协会的说法,有关组织没有跟业主商议就确定了收费标准,固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业主们使用权利人的作品难道就经过商议了吗?这样纠缠下去,蒙受损失的只能是提供创作的权利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张子辉副教授有数十年的唱片行业从业经历,并一直对版权费问题保持关注。他在接受采访时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只有在获得政府授权并有财税部门监管的情况下才能收费。而且,版权费的使用、分配都应公开。

  对于当前的收费标准,张子辉认为,标准过于粗放,应当进一步细化。

  比如,许多卡拉OK厅中使用的经典老歌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一些民歌也是不受限制的,不应当对其计算版权使用费;还有一些音像公司录制出版的卡拉OK唱片、影碟,销售的对象就包括歌厅、饭店,并允许其用作商业用途,音像公司的利益已经体现在售价中了,如果第三方再介入征收版权使用费,将是重复征收。

  有专家认为,卡拉OK版权收费所引起的争议,体现了人们在版权和权益维护意识方面的进步。

  同样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郭寿康教授曾经参加过讨论版权收费的专家会议。他对此次纠纷的解决,表示了充足的信心。

  “双方已经在收费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存在争议的是收费高低问题,这并不是根本性的原则问题。”他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在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问题应该会得到解决,到时就不存在征收主体资格的问题了。(据人民日报;张贺 李刚 孙小静 尹世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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