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禽流感、矿难、井喷、洪水……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突发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痛定思痛,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从紧急状态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
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共7章62条,其适用范围定位于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应对活动。
此前,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曾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前提是非常严格的,实践中很少适用。”
草案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曹康泰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说明时表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解决中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应对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以提高全社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对突发事件存在四大问题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曹康泰说。据统计,2005年,中国共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突发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但曹康泰坦言,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4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机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危机意识不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健全,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在认真总结中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曹康泰说。
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死亡,信息不畅、应对不及时是主要原因;今年3月25日,开县再次发生天然气泄漏,由于当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万余名群众紧急转移,没有出现人员伤亡。
开县两次类似事故的应对实践表明,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
草案根据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和不同严重程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主体、权限都作了规定。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草案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使其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各种资源应对危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但是,权力的集中行使,可能会发生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况。
专家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程度。
草案规定了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草案规定: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李有军 刘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