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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使二级警督李久明蒙冤判死缓 真凶被执行死刑

2006年07月20日 10:12

  中新网7月20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河北唐山“7·12”凶杀案因唐山冀东监狱二级警督李久明曾被蒙冤判处死缓而震惊全国,昨日,此案的真凶蔡明新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2003年4月2日晚上7时许,蔡明新窜至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藏舟桥附近伺机抢劫。当晚,妇女周某骑自行车途经此桥时,蔡明新持铁管猛击周的颈背部,并将周某按倒在地,扼颈致其昏迷后拖至路边一简易棚,再将其捆绑,劫走周某身上的400元和金戒指2枚,并对周实施了奸淫。后周某因颈部遭受机械性力量作用导致窒息死亡。瓯海区公安分局经过侦查,于2004年1月6日,将蔡明新抓捕归案。

  2004年6月,在瓯海区看守所关押期间,通过民警的教育,蔡明新交代,自己于2002年7月12日凌晨,携带尼龙绳、匕首等作案工具,爬窗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冀东监狱宿舍楼一房间里,用室内一块门帘蒙面盗窃,不料被房主发现,便用匕首分别将男女主人刺成重伤后逃离现场。

  但是早在2003年11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原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李久明被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李久明多次申告喊冤,但均无结果。后经河北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先后6次赶至温州,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证据核实、疑点排除,终于确认唐山“7·12”凶杀案为蔡明新所为,从而使蒙冤入狱两年多的李久明昭雪。(张斌 汤玉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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