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西安七月二十日电 (记者 凤音)陕西省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干部任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一百零六点九万元人民币一案,十九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改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张改萍,四十九岁,陕西省黄陵县人。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从二000年到二00五年张改萍任商州市长至任商州区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商州区纪委副书记、商州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商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商州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副主任等二十八人贿赂共计一百零六点九万元,为他们职务调整及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每宗受贿数目在五千元到三十八万元不等。以上受贿事实均得到张改萍的确认,并经法院查实。
据悉,这些赃款被张改萍用于拜佛、捐赠给寺庙、疏通关系、出国考察、看病和日常挥霍,其中二十万元已追回。另张改萍收受礼金十八点零五万元,调查期间张的家属交来退赔的礼金款十八万元。
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改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调动和办理规划批文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一百零六点九万元,已构成受贿罪。结合张改萍认罪态度较好和赃款追缴退赔的情况,以受贿罪判处张改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