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好事却高调索要“好处”,通常会被人看成是争名逐利而不齿,可偏偏有这么一个案例并不那么简单:福建省南平市检察官任建平,在2003年8月曾救起一名溺水女子。2005年3月,当他得知福建省规定见义勇为者子女可在中考或高考中享有加10~20分的待遇后,便申请有关部门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确认。在多次申请未果后,他于日前将该市延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浙江法制报》7月5日)
几乎可以肯定,任建平内心是不愿打这场官司的,不然就没法解释,他何以豁出命去救人,却从未向被救者提出半点儿利益要求。站在他的角度考虑,这场官司又不能不打,道理很简单:别人家的孩子可以享受到家长见义勇为带来的政策优待,而自己的子女却仅仅因为“事迹”不被确认而享受不到,这不公平。你可以说他“动机不纯”,但如果这“不纯的动机”是因为一项制度而“发酵”的,那么这项制度本身的公平与否,就大可质疑了。
公民见义勇为一百个该奖,这没有什么异议。问题在于,该不该对见义勇为者以“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方式,给予奖励,或者干脆说奖励的范围,能不能扩展到见义勇为者的子女?对此,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出台加分政策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改善社会风气。”这话貌似有理,细一推敲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是给予见义勇为者本人升学加分,从道理上还说得通,但把老子的“荣誉分”加到子女头上,与其说是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毋宁说是鼓励更多的人,为子女去“见利勇为”。这样的“优待政策”,实质上是对见义勇为作功利主义的误导,恐怕会事与愿违,反而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
“见义勇为加分”政策,很有那么一点鼓吹“老子英雄儿好汉”的嫌疑。对于受惠于加分政策的学生,他们可以躺在父母的功劳簿上享受,但对绝大多数父母没有机会见义勇为,因而没有这方面“事迹”的学生而言,就只有“裸考”的份儿了。这让人不免生出几分郁闷。毕竟,这些个“分外分”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考出来的,而是父辈流血流汗拼出来的。而这一二十分的差距,足以决定一名考生上的是“一本”还是“二本”、“重高”还是“普高”。以这种方式影响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到头来只会使教育公平“旧伤未愈,又添新痕”。
从任建平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屡屡碰壁而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的经历中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权非常之大。而今,再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给予见义勇为者子女升学加分的待遇,更是加大了“有关部门”的权重,等于是授予了这些部门间接影响中考乃至高考的权力。那么,又由谁来监督“有关部门”行使权力,确保政策资源的公平分配?在权力寻租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当下,很难保证“见义勇为加分”制度,不被某些黑手玩弄于股掌之间。湖南等地最近刚曝出了大批假冒“国家二级运动员”骗取高考加分的闹剧,今后翻版成假冒“见义勇为者子女”伸手要分,并非没有可能。(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俞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