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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豪公寓骗贷案一审终结 如何定罪将有标本意义

2006年07月08日 05:23

  中新网7月8日电 新京报报道,森豪公寓7.5亿骗贷案昨日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终结。关于此案如何定性成为关键,律师预计十一后法院可能做出裁决。

  控辩针锋相对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的前提,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具有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能力,华运达公司律师辩称,2002年11月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森豪公寓总面积68000平方米中属于民用住宅部分的37938.4平方米进行评估,认定的价格就高达6.8702亿元,若考虑整栋楼的价值,更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邹庆辩护人指出,上述评估价格对应的是1999年10月18日的期房的市场价值,考虑目前增值,森豪公寓的价值至少在12亿以上,若将森豪公寓拍卖,足够还清华运达等公司对中行的钱款,未对银行造成损失,因此排除了合同诈骗罪规定中“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客观要件。

  7月5日,检察院曾出示大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口供,说明银行工作人员证明,华运达公司和华庆公司曾提供各种虚假的证明。被告律师认为,银行在发现有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后,仍然放款,是为了增大贷款量,获得更多收益,其行为属于“明知”,所以申请贷款方的行动则不能称之为“骗”。

  此前曾有报道称中行工作人员受贿后做“内鬼”,故意协助邹庆名下公司完成了骗贷行为。在7月4日对该森豪公寓骗贷案中涉及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另案审理中,检方对他们起诉的罪名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公诉人指出,邹庆曾通过其控制的华运达等公司等将数亿资金转移至珠海,拒不还款,是被告骗贷“主观故意”的表现。但辩方律师认为,这是一种投资产生的正常资金流动,并不能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定性不同定罪不同

  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刘汝忠律师为华运达公司辩护人。他陈述称,目前政策环境下,民营企业的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因此许多房地产商为获得长期的贷款,就经常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即借用多位卖房者名义办理几十年期的贷款,而只要在房地产商有足够的实物抵押的情况下,银行一般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上述借名贷款即使出现未能及时兑现,也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上升为刑事案件。”刘律师说。律师介绍,邹庆若被以目前的合同诈骗定罪,以其5亿元以上的数额,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财产全部没收。

  但6月29日刑法修正案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前的合同诈骗罪项比,该罪名取消了“非法占有”等主观方面的限定,该项罪名的处罚年限为3至7年,并处罚金。律师介绍,在新旧法律共存的情况下,根据“从轻原则”,邹庆很可能被依照上述新法条判决,预计该案很可能在十一之后宣判。

  地产界人士表示,该案如何定罪在房地产业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案情回顾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在没有履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职员雪卫星、王育红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虚构开发项目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6.4亿余元。

  另外,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以同样方式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1.07亿元。(高泽阳)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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