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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处罚力度

2006年06月30日 00:44

  中新网6月30日电 新华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重点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处罚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刑法修正案(六)针对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郎胜说,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

  郎胜说,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对一些新的罪犯形式的处罚,比如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此外,刑法修正案(六)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于一些金融和经济领域犯罪的处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田雨、杨维汉、张宗堂)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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