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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刑法加重打击商业贿赂 扩大犯罪的主体

2006年06月29日 21:29

    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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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同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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