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港签署。
-03年9月29日: 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
-03年7月28日:广东省佛山、东莞、中山、江门4个城市首先获准开放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03年11月4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格互认协议书》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的专业资格互认工作正式开始。
-03年12月19日:在港签订《加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旅游合作协议书》。
-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273个税号的原产港澳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时,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
-04年1月1日起:内地在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建筑、视听、旅游、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扩大对香港的开放。
-04年2月25日起:香港多家银行正式开始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和汇款业务。
第二阶段
-04年10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在港签署。
-04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具备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自2005年1月1日起,可在内地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
-05年1月1日起:内地增加对713种原产香港、190种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和个体工商户等11个领域,进一步对港澳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新增加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资格考试等8个领域。
第三阶段
-05年10月18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在港签署。
-05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
-06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对港澳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06年5月1日:南昌、贵阳、南宁、昆明、长沙、海口6个城市获准开放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来源:香港《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