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1月24日电(王刚 赵丽红)刘某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因一岁之超而未获准报考。他认为招考单位设定“35岁以上不得报考公务员”这一强制性限制条件的行为违法,遂将广西司法厅告上法庭,此案在广西尚属首例。经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后,刘某又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36岁的刘某2004年参加广西下半年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在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几个岗位,均被系统以未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超过年龄为由不同意其报考。刘某不服,并于同年以区人事厅为被申请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区人民政府追加了自治区司法厅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自治区人事厅不同意其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某认为,区司法厅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其报考公务员行为是违法的,请求法院确认自治区司法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因年龄已满36岁,不符合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广西2004年下半年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的资格条件,而这一条件不是自治区司法厅设定的,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对刘某作出的不同意其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治区人事厅,而不是自治区司法厅,故刘某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法院告知后,刘某仍不同意变更,遂作出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刘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