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9日电 当前,中国进入了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出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有蔓延的趋势,迫切需要采取强化全过程监管等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
据中国建设部消息,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规划要求;
二是有些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擅自违反规划权限、程序和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三是有些地方政府违反规划,盲目圈地,大拆大建,重复建设,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
四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规划监管乏力,执法行为不当,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足,责任追究形同虚设,削弱了监管力度。
消息称,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最近建设部决定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对其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举标志着建设部已正式启动了城市规划督察试点工作。
消息说,城市规划督察员根据建设部赋予的职责,对试点城市重点督察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是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城市规划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替代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和履行职能,不介入日常管理活动。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二是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是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四是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城市规划督察员将及时向建设部报告,经研究后以建设部名义向被督察城市发出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限期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和建设部反馈整改结果。对不按督察意见书改正或整改不力的,建设部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