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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反洗钱法等举行发布会(实录)

2006年10月31日 19: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下文为根据中国网直播整理的发布会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0分钟之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法律案,其中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143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何绍仁: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三部法律的立法背景、主要规定及法律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们举行这场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刘修文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反洗钱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问题。最后一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先生,他负责回答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的有关问题。请记者用中文提问。提问时用语简练、明确,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现在,请大家提问。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关于西部通道的决定草案当中说,地方是以禁区式的方式管理,上次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很多的委员提出了担忧,比如说“法轮功”,还有一些人的行为,以香港的法律来讲,会不会处理得比较轻,和内地的法律不同,以禁区式管理是不是可以杜绝这样的情况。上次还有一些委员担心赋予香港的管辖权会使权力过大,这次会不会消除这方面的疑虑?谢谢!

  王世瑚:刚才香港记者提出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在决定草案中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这是在这次会议通过这个决定的时候加进去的内容。 这个内容原来在国务院提的议案草案代拟稿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之所以加这个内容,是因为在上次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当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其中有一个意见是说,要防止有人在港方口岸区从事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一些其他违法活动等等。

  考虑到委员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在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之后,同有关部门到深圳进行了调研,也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了沟通,香港特区政府说按照香港的《公安条例》,所有的口岸都要宣布为禁区,实行禁区式管理。除了执勤的人员和经过许可的人员以外,另外是过境的司机和旅客,其他人都不得进入禁区。所以,完全可以依照香港的《公安条例》和有关规定把口岸管好,避免在口岸内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我的回答就是这些。

  瞭望周刊记者:我想问合作社法方面的三个小问题。第一,在法律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有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第二,我们提了20多年的社区合作组织,有没有进入立法机构的视野。第三,通过的法律根据国情做了很多的变化,允许外来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在实践中,龙头企业和一般的合作社员如果还是仅仅维持买卖关系,与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这种关系与公司加农户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谢谢!

  王超英:关于起草工作中征求了多少农民的意见我们没有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征求了很多农民的意见。我们去了全中国的大概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有座谈,具体的数量确实没有统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告诉大家,基层的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关于社区合作组织立法的问题。最近几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在我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说明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论述。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一下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各地现在正在进行探讨,有些地方也搞了这些规定,但是对于全国的立法现在不太成熟。

  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如记者朋友说的,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如何与龙头企业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刚才你说的问题,龙头企业在收购合作社产品时,它和合作社的关系是一种外部的关系。它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不能说龙头企业加入了合作社这种关系就不好解决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我有三个问题是关于反洗钱法草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这部反洗钱法草案的审议,对于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有新的调整。第二个问题,就中国目前洗钱犯罪的现实来看,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如何考虑与国际犯罪惯例接轨。第三,在反洗钱法立法过程中,是不是考虑了商业贿赂这一犯罪形式?这一次反洗钱法的通过,对于打击后者有什么现实意义。谢谢!

  郎胜: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三个问题。反洗钱法主要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相关犯罪的法律。根据我们国家的立法,关于犯罪和对犯罪处罚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在今年6月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对洗钱犯罪做了修改,同时也对刑法关于窝赃罪的问题做了修改。对一切隐瞒、掩饰犯罪的违法的刑法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反洗钱法对遏制商业贿赂犯罪有什么积极作用。也应当回到刚才的问题上,商业贿赂的犯罪也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上次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也做了修改,扩大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办法,请你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规定。当然,就作为一部预防、体现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了一系列防止洗钱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发现和阻止可能发生的洗钱行为。也就是说有利于发现可能转移、隐瞒、掩饰犯罪违法所得的做法,当然包括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是这部法律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说,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不长,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就世界各国的发展看,反洗钱的经验也是在近一、二十年来积累起来的。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充分考虑到洗钱活动往往具有跨国性质,要考虑到与国际的合作以及国际的一般规则。因此,现在规定的一系列比如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资料的保存和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制度,以及可疑和大额交易的报告制度,都是充分地考虑到我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反洗钱法也必须照顾和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一些具体措施的规定还要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说主管部门是由谁来主管?如果划分各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分工,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义务等等。都涉及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审议报告以及修改意见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我们知道贪污贿赂所得已经纳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部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防止贪官资金外流?目前的国际合作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可否在将来追回这些犯罪所得?

  郎胜:这部法律的制定,针对反洗钱规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行,就像我刚才说的,它对发现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防止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当然一部法律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有法可依,制定法律以外,还需要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去办,执法必严,还需要广大的居民守法。我想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这部法律一定会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至于它能不能追回资金?能追回多少资金?恐怕还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国际合作的情况去观察。现在做出一个预计,我还做不出这样的预计。谢谢!

  东方早报记者:我还是提两个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第一,今天这部法律通过,之前行政部门是如何查处反洗钱犯罪的?第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新设立一个部门?或者是叫反洗钱局?权力如何界定?如何与司法部门划分权限?谢谢。

  郎胜:反洗钱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课题,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几年来,一直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这几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具体办法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存款实名制,这些都是和反洗钱有关的一系列措施。就我们了解的情况,近几年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洗钱活动当中,始终在进行一些有效的监督检查。据他们提供的资料,仅去年一年就检查了几千家机构,处理了上百家,在执行规定时存在缺陷的一些机构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向具体的反洗钱行政部门了解。法律规定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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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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