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刊用中国《中华文摘》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文/李志宁
自1978年以来全国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例实在太低了,1980年最高,为17.1%,1998年最低,仅有11.7%,而美国的该比例,能达到50%以上。
全国被罩进“低工资制”的大网
经过许多年时光,国内的“贫富鸿沟”问题,终于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个在改革初期、乃至改革中期,一直被经济学界不予置评的话题,已经像纸里包着的火,再也无法掩盖了。目前国家承认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戒线,达到0.45。另据公布,仅在城市中,至2005年7月,低保人数已达2200多万,若按户均规模3.44人估摸,城市中比较穷的人,能够超过7000万。在农村中,仅失去土地、无法耕作的人数,现在就有4000万~6000万人。所以,事情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的地步。
但是,贫富问题现在是否已经被研究清楚了呢?并没有。不错,已经有些学者讲了几句要关心弱势群体、要关心“低收入者”的话,但是在我看来,至今经济学界在理论上没有击中中国“贫富问题”的关节。问题不在于是否空洞地说一声要关心“低收入者”,也不在于是否修订“个税”起征点。这些皮毛之举,完全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根部,即:我国“低收入者”如此低的收入,到底有没有道理?
目前,中国的贫富之悬殊,超过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可以说,已经走到世界的极端。这究竟是怎样出现的呢?我的看法是:全社会许多群体和阶层出现贫困问题,主要是由于实行了“低工资制”。
“低工资制”是中国目前分配的主要格式,这个制度存在一天,贫困问题就无法解决。当然,看起来“低工资制”首先影响到的是城市居民,但由于目前已有1.2亿~1.4亿农民进城打工,因此“低工资制”对农民的打击是更大的。同时,在农村、乡镇企业的“工资部分”可能不进入“全国工资总额”的统计,但农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受到全国“低工资制”浪潮的漫卷,对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实行的是更加低的“低工资制”。
“低工资制”不仅出现在国有经济单位,而且出现在私人企业。
可以说,全国的劳动者,都被罩在一张“低工资制”的巨大的网里。
“低工资制”源于何时何处
何谓“低工资制”,并不是只要工资低,就是低工资制。我们中国的低工资制,有其独特的含义。所谓低工资,始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以我估计,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很大关系。新中国成立前,尽管那时工人的工资也是很低的,但没有“低工资制”。因为那时,雇主方(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企)并不负担被雇员工的“社会保障”,雇主们给员工发了工资以后,什么都不管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和平时期到来,1953年开始“大规模建设”,谁来建设?是“国家”,国家来筹集资金、投资建设。于是,大量的钱被集中到国家手中。
20世纪50年代前期,国家实行过几次工资调整,不是普遍涨工资,而是有些高的工资被降下来。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在50年代也调减了一级。普通工人的工资也比较低。但是,相比以前,国家为城市职工提供了“公费医疗”、低房租和低学费。那时,除了中小学生和没有工作的老年人,都能免费医疗。在北京,通常工人家庭每月房租只有1~3元钱,小学生的学费是一学期2.5元,中学生5元。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了“低工资”政策。就是说,在解决了较低水平的“生存保障”之后,国家给职工发放低工资,而由国家来负担房屋、医疗和教育这三大民生问题,而且长时间保持食品和各种日用品的物价稳定,直到改革前,全国物价的变动是很小的。国家企图以此来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
这就是“低工资制”的由来。
这种制度当然不是完美的制度,但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低工资制”,国家节省了一道“手续费”。在西方国家,实行的不是“低工资制”,我们姑且称之为正常的工资制。雇员拿到了他应得的报酬,然后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成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当时中国的“低工资制”,省了这么一道手续,但本质上,就相当于国家直接扣了人民的“所得税”。国家的主要收入,名义上,来源于企业上缴利润。这对于保证国家用于建设的资金,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有一定意义。
当前的“低工资制”造成极高的剩余价值率
2003年,我计算了自1978年以来全国工资总额与GDP的比例。我发现,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重实在太低了。尽管如此,还在不断下降。1978年以来,1980年最高,为17.1%,1998年最低,仅有11.7%。近些年来,始终在12%处徘徊,没有达到13%。
我曾就我的计算结果与一位美国的经济系教授交谈,他大吃一惊,简直不相信会有这么低。他回国后把他的计算结果告诉我,美国的该比例,能达到50%以上。而美国的GDP是中国的将近10倍啊。所以,美国实行的是“正常工资制”,而不是“低工资制”。
不过,尽管中国的工资总额很低,但能不能叫“低工资制”呢?还需要证明。
有人从表面上看,说我们的工资已经从1978年以前的40来块钱,涨到了今天的1000块钱了。涨了25倍,怎么还是低工资啊?是高工资嘛!我说,首先不能这么比。1000和40是不能做四则运算的,因为它们不是可比价格。凡可比价格,必须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如果我们没有不变价格可资计算,我又找到另一个办法,就是计算工资总额与GDP的比例。
其结果,就是我上面算的。当然,奇怪的事情在中国总是有的,例如2001年全国工资总额是1.18万亿元,但当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就达到了3.76万亿元。就算假设全体劳动农民的总收入有1万亿元,加在一起也只达3.76万亿元的60%。这还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消费。
那么,改革前怎么样呢?
我使用的全是《中国统计年鉴》的资料,改革前没有GDP统计,只好用大致相当的“国民收入”来计算。改革前最正常的年景是1956~1957年、1963~1965年,那时“工资总额”的比重远超过今天,可能超过5~10个百分点。
这未免使人大惑不解。“文化大革命”前,当时的“工资总额”是不包括房屋、医疗和教育费用的。对这几项收取的费用,完全是象征性的。如果这几项费用国家不再负担了,也就是说,要从“低工资制”转化为“正常工资制”了,那么,“工资总额”的比例应当大大提高。结果,改革以来,它不升反降,而且大大下降了。
当前的“低工资制”,可以说,造成了空前的高剩余价值率。因此,它极端地挤压了社会“总需求”,使中国经济总是处于“经济危机”的边缘。
“低工资制”转化为“正常工资制”的途径
我认为,尽快将“低工资制”转化为“正常工资制”,对于中国经济就成了一项很迫切的“任务”。当然,在实际上,要完成这种转化,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工资总额的比例,人们已经习惯了每年增长个百分之几,大致上和GDP的增长相呼应。由于前几年医改、房改、教改一股脑压下来,由国家负担改为人民自己负担,担子越来越重,贫穷的人民苦不堪言。所以,至今仍然维持改革前的“低工资制”,不仅没有道理,而且对于人民会越来越严酷。
主要的困难是,在国家推行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之后,“低工资制”虽然无理,但缺乏改变的途径。如果要改变,就必须承认并保障“工人集体争议工资”的权利。既然美国工人阶级有这个权利,全世界的工人阶级、包括中国工人阶级也应当有这个权利(我这里说的工人,当然包括全体脑、体劳动的雇员)。但是工人“集体争议工资”,必须有工人自己合法的组织。这种组织目前很难被承认,理由是它对“稳定”不利。于是国家进入了两难选择。实质仍然是:富人、穷人,必须选择一头,也就是说,必须有一头做出让步。中国的事实是,穷人已经太穷了,已经无法再“让”出什么了。
(摘自《经济学家茶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