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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今审议 "公共利益"界定亟需走出困境

2006年10月27日 08:22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将接受第六次审议、反洗钱法草案将第三次接受审议。

  法律专家表示,如果不出现较大争议,反洗钱法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获得最终通过。

  另据了解,今天召开的会议还将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修改,历经五次审议,文本日臻完善,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相继寻求到了解决途径,但作为一部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多数专家表示,物权法草案仍需继续进一步改进。

  与老百姓安家立命之本———房屋紧密相关,如何进一步明确小区车位的归属、私有房屋70年使用期后是否需要收费、商品房改变用途到底需要什么程序、房顶设置广告牌的收入归属是否能有法律确认,一系列问题,期待着即将开始的第六次审议稿给出清晰的答案。

  “公共利益”界定期待走出困境

  [现状]近些年,各地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大学城”、“高尔夫俱乐部”、“高科技园区”等形形色色的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草案摘录]第44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

  [专家意见]事实上,自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权力的滥用,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

  但是还有专家认为,主张为“公共利益”作出明细标准的意见,初衷是非常好的,但是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从所有的情况中抽象概括出一个“公共利益”的具体界限,在技术上是很难达到的,而且这也不是物权法的主要任务。

  在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第五次审议中,又有委员提出了这一问题。

  王涛委员说,依照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个理由,关系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问题。因此,本法中必须加以严格规定,严格界定,以保护土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严防土地流失。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亦平教授表示,界定“公共利益”确实给立法者出了一个难题,目前的草案已经是立法机关反复权衡的结果了,但毕竟距离物权法的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立法机关有必要继续正视这个问题,给草案作出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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