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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管理透明收费 专家建议养狗法规应有情有理

2006年10月19日 10:46


    养犬意见最大的是:截至10月19日零时,共1532人参与。1无证养犬,不服劝解,占11.7%,2躲避防疫,疫病隐患,占16.4%,3犬吠闹人,威胁路人,占46%,4不加约束,随地便溺,占25.8%

  如何看待养狗法规管不住狗的现象?养狗的法规应该怎么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任何法律都涉及到普通百姓的生活,特别是宠物饲养,直接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关,立法多听老百姓的意见,那么这个法律会科学得多,执行也会容易得多。比如到底该不该收费,该收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再比如,关于一些城市禁养35厘米以上大型犬的规定,为什么是35厘米,得有个说法,在这方面,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很重要。

  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探索可以借鉴。比如贵阳市在制定《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时,最初的草案是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规定制定的,但在向市民征求意见时,争论激烈,最终吸纳市民意见做了较大修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对现实进行控制,那么只能表明立法的失败。养狗已经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对其立法涉及公众利益,因此,一定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从养狗人和非养狗人的角度综合考虑,鼓励公众参与,让社会的习惯上升为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是一部获得普遍遵守的法律。而我们现在的养狗法规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部门一般从方便、好管的单一角度出发,难免与人情习惯有差距。立法不仅仅要考虑条文自身的“科学性”,更应该与人们的需求、人们的行为特点结合起来。

  在管理养狗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湛中乐:政府应该是一个中立者,负责协调养狗者和不养狗者的关系,权衡二者各自的利益,其职能是协调、裁决和管理服务。政府管理养狗,除了有专门机关负责外,还应该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借力发力”,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民间组织的作用。

  汪劲:养狗涉及到民法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相邻关系,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养狗在传统法中虽然属于私法范畴,但现在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公共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公权力的介入。但是,公权力的介入应该有一个度,如果介入过多,会适得其反。养狗许多时候涉及到对私权的保护,而对私权的保护,调动民间社团的力量非常重要。

  养狗中的许多行为都是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需要政府的管理智慧。政府可充分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比如社区物业公司、居委会,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管狗,效果可能会好得多。比如,《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长沙、武汉的养犬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养狗的相关费用备受关注,“狗费”应该怎么收,如何用?

  湛中乐:“狗费”的收取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并听取公众意见。“狗费”的收支应向养狗人公开,收得明白,用得明白,保障其知情权。对收取的狗费,应该专款专用,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与民争利。狗费“取之于犬,用之于犬”,包括对狗打狂犬疫苗、流浪狗的收容和救治、对狗实施无害化处理等,还可考虑从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一个受害人救助基金。

  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最新规定值得重视。比如贵阳市的养犬条例规定:实行养犬登记管理,不收注册登记费和年审费,只收卫生费,但养犬人一旦违反规定,就要负较重的法律责任,这种“低收费,高处罚”的模式权衡了各方权益,值得借鉴。

  汪劲:养狗费用到底该收多少,其标准应该按养狗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进行核算,包括管理养狗的费用等。可以尝试按不同的犬种所带来的不同管理成本,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果引入社会力量管理养狗,收取的费用除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外,也应该用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考虑到狗咬伤人的危险性,也可引入保险,规定让养狗的人为狗上保险,具体险种和金额,可以根据犬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来源:人民日报;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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