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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判决让无辜人受害 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之基

2006年10月13日 07:54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曾对法官受贿窝案深表痛心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近日同样因严重违纪被“双规”。对此,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吴忠民教授认为,类似的司法腐败案并非个案,这种现象对维护社会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很大。

  他说,在民众眼中,法官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化身,一旦法官也涉足腐败,人们很容易对公众权利的社会保证失去信心。而在个别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一旦出现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腐败的确会酿造社会悲剧,“黄运财案”就是一个例证:因为湖南省永兴县法院枉法判决,偏执的黄运财一怒之下将法官炸死。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称,类似的悲剧在近几年发生过多起,这些案件的一大特点是,许多无辜的人因此受到严重伤害。

  吴忠民分析,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因为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新旧体制转换所带来的震动和磨擦,和一些腐败现象的滋长,使得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个重要表现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极分化”。这种分化不只是经济上的,还表现在社会话语权上。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其中尤以司法不公和腐败最不为社会所接受。因为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断了老百姓走“正道”自力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

  关于维护司法公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吴忠民这样分析,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性力量。司法从业人员要履行好职责、行使好权力,首先要“管”好自己,自己首先要公平正义,才能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滕彪认为,真正的社会和谐是使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和谐社会并不是绝对的和谐、消灭社会冲突,而是使各种社会冲突都能够通过法制的渠道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社会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邢佰英)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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