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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将由国家药监局复审 地方审批须备案

2006年10月12日 10:33

    2006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2006年将建立违法广告警示制度,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质量的抽验力度。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原来仅由各地审批的药品广告进行监管。国家药监局昨天制定并下发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

  根据新制定的广告复审制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药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告审查工作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将责令改正。

  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复审是指对已经批准的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广告进行重新审核,国家药监局将建立“广告复审评议人员数据库”,负责复审工作,其成员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及各地药监部门的广告审查人员组成,并由国家药监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进行管理。对评议内容分歧较大的广告,还将征求有关专家、广告监督机关或消费者的意见。(杜丁)


 
编辑:葛嘉】
:::相 关 报 道:::
·药监局出台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复审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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