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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曾犯罪人员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

2006年10月11日 14:07

  中新网10月11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到公安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部要求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将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进一步加快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区域联网,达到对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动态监控,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效能。

  通知还要求严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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