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本报记者 张贺
解读人: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性质:法律上与作者收取稿费相同
记者: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示已经结束了,社会各界在关注中也有一些争议,比如这笔钱该不该收、怎么收,你怎么看待这些争论?
阎晓宏:社会各方面关注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反映出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视和参与,也反映出卡拉OK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现在公众和媒体比较多的是在讨论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我想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是收取的费用究竟是什么费用、该不该收,这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再来讨论收费标准问题,更合乎逻辑。
记者:向卡拉OK收取的版权使用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收费呢?
阎晓宏:在本质上,这和作者发表了一部作品收取稿费在法律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地方在于,这种收费方式采取了一种集中管理的方式,也就是受权利人的委托,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发放许可和收取使用费它是使用作者智力成果应当支付的报酬。卡拉OK收费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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