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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禽流感举报者因诈骗等罪二审获刑3年半

2006年10月01日 16:08

  曾因向农业部举报安徽天长禽流感疫情而受广泛关注的江苏高邮鹅农乔松举,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9月30日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5年11月,乔松举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乔松举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松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乔松举对高邮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乔松举伪造订货清单,购买了谢某大量鸡蛋,又购买少量变质鸡蛋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被没收后,以此为借口诈骗谢某人民币10800元。

  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乔松举在配合农业部查处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上海市奉贤区畜牧兽医站、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非法生产、销售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疫苗过程中,骗取这些单位人民币37300元。

  法院还查明,2004年11月,乔松举在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称该所生产的“新支二联”疫苗无批准文号且出现分层,以举报相威胁,向该所索取人民币6000元。该所经与其协商,以车费补贴名义支付乔松举人民币800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松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虚开发票金额、冒充农业部工作人员身份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举报相威胁向对方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除认定其敲诈勒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财物构成犯罪不当应予纠正外,其他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最后认定,乔松举犯诈骗罪,其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出,酌情从重处罚;其犯敲诈勒索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二审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新华网;作者:王骏勇)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犯诈骗和敲诈勒索罪 禽流感举报人获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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