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楚天金报报道,7月14日还开过庭,6月30日就判了原告败诉。听来像是天方夜谭。昨日下午,湖北一市民这样的一份盖有法院印章的判决书。
提供这份判决书的,是该案原告罗津。罗气愤地介绍了该案的情况:他和妻子俎晓芳于去年6月与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因在交房问题上出现争执,遂于今年5月向湖北江夏区法院起诉该公司。此后,法院于6月13日、7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7月21日,罗津夫妇拿到了败诉判决书。让他们啼笑皆非的是,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竟为今年6月30日。“7月14日还在开庭审理,6月30日怎么就给判了?”罗津对此百思难解。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提到“原告提出绿化等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而罗津夫妇的诉状里根本没提到绿化;判决书内,还莫名其妙多了个原告,出现“被告应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余辉使用”之语。
在这份编号为(2006)夏民二初字第156号的判决书上看到,罗津夫妇所提到的三点错误均白纸黑字、历历在目。罗津者说:“这样一份满是低级错误的判决,让我如何相信法官是在认真、严谨地办案?”
昨晚,一名资深律师介绍,一份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手中前,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必须由主审法官认真行文,经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签名认可后,报上级审核才能付印,最后由主管院印的人员进行文号登记、盖法院印章。“判决书代表了法官和法院的形象,一份错漏连出的判决书,必将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他说。另据了解,罗津夫妇已就购房纠纷案向湖北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李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