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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高官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作详解

2006年09月29日 19:54

    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施行。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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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王永志)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本月十二日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并将于十月十五日起施行。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二十九日就相关问题解疑释惑,称此举有利于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下市场流通红火,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十分活跃。黄海认为,这一方面繁荣了市场,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他列举主要五个方面:不实宣传、价格欺诈、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和违反商业道德。

  黄海指出,中国目前虽有一些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但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且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对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规制。为此,商务部等部门遵循“适度监管、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百姓受益”原则,于二00五年年初开始制定该办法,数易其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对于如何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黄海说,《办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即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此外,对明示事项的变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黄海还说,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记者问及零售商如果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时,黄海指出,倘若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零售商促销标价内容要真实 虚构原价打折被叫停
·中国明文禁止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权益
·五部门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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