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8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天上午,原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泽宇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在市二中院受审。
黄泽宇48岁,回答法官提问时两腿一直在抖动,脚上一双保佑本命年“平安”的红袜子十分明显。据起诉书指控,黄泽宇利用职务便利,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彭建发、李谨(均另案处理)共谋,先以支付拆迁费为由,将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非法支票提出,再以发票平账的方式,将该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黄泽宇分得40万元。黄泽宇还将出国考察结余的本单位公款美元,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黄泽宇还利用职务便利,使北京容大世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参与到代为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中介业务中,并获得佣金。2003年至2004年间,黄先后收受容大世纪公司法人代表崔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2003年,黄泽宇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情况下,未全额扣除其应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为此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黄泽宇认为,“检察机关没有从整个事件的全貌上来看”。他说,博宏转让的40万不是贪污,而是“奖金”,“博宏成立时没资金、没项目、没土地,全靠团队力量,所以开始就制定了奖励办法”。“我和彭建发、李谨在项目上起了关键的作用,所以在‘老公司转走,新公司成立’之际,我们3人组成的‘经营班子’决定将奖励办法兑现”。
于是3人就商议用100万的“奖金”入股到新公司,而且3人都是以假名入股。“职工不知道,我们‘适当的时候’会公布。”他还说,当时博宏公司的国有股本没有到位,所以侵犯的客体是不成立的。同时,黄泽宇并不认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受贿应定为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