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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法发布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06年09月05日 21:39

  中新社北京九月五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下发全国各级法院,强调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计二十五条。《意见》说,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从制度和机制上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诉讼提供保障。

  针对农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在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意见》说,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将诉讼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要加大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乱收费乱摊派、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行政赔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意见》指出,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督促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申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要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上访老户无理缠诉的,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高法:农民工凭欠条可起诉 ·单位不得非法扣押证件
·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需报全国人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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