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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

2006年09月04日 11:00

  据新华社8月30日报道,山西省大同市的两级环保局两位副局长面对长年制造污染的企业,不是正视问题、采取措施,而是替企业掩饰,为自己开脱。一位说自己“到任不久,情况不清楚”,一位说“企业是试生产,仅仅生产了10多天。”报道分析认为,这些话“暴露了他们思想上的奇怪逻辑:其一,环保局领导不一定要掌握具体企业的排污情况;其二,污染问题要看到才算,看不到就没有。”“作为环保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替违法者开脱就是为自己执法中的失察、失职行为开脱……局长尚且如此,下属们的行为如何规范?环保形势怎能不严峻?”

  “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并非是个别现象。类似现象发生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大污染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这再次说明,我们不是缺少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而是这些法律在执行中被大打折扣,甚至正在沦为强制力、约束力较低的“软法”;由于种种原因,环保执法在一些地方业已陷入某种令人无可奈何的困局———说起来“高度重视”,做起来却轻描淡写甚至无足轻重,可执行可不执行。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规、15部自然资源法规;批准和签署了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600余件地方环境规章。但是,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而最近8年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为3起。不管多大的事故,往往最终一罚了之,鲜见有关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置,甚至违法者还能从污染环境的杀鸡取卵般的发展中获利,而守法者因治理环境反而增加了成本,导致“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现象。

  事关碧水蓝天和子孙后代生存权利的环保法律何以被漠视?肩负执法和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缘何为污染掩饰开脱?应该说,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无疑是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而忽视环境保护的根本原因。而作为环保法律的主要执行者,环保部门只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执法行为有时不得不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经济发展大局”……

  要想走出执法困局,仅靠不定期的“环保风暴”毕竟收效有限,必须痛下决心强化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建立环保责任问责制度,对那些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而导致的污染事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对环境污染的制造者绝不手软,更要给各级地方政府套上严格的环保问责“紧箍咒”。否则,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有消息说,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而就在最近,环境监测失职渎职犯罪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我们相信,在各方重视之下,“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的现象能越来越少。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郭振清)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环保总局报告认为:三峡库区水环境治理取得进展
·环保总局监察部公布第二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
·毛如柏:一些地方确实有只关心经济忽视环保现象
·中国正就有关法律的环保惩罚力度问题做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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