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利告知制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或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任务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和见证人,如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或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上述要求。
张耕表示,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
“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张耕强调,对检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要优先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要建立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建议权。
张耕同时指出,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各地要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坚决杜绝“漏告知”和“漏案”情况的发生。
他指出,要在案件监督前及时将拟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提交给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充分了解案情及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在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认真、详细、客观地回答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必要时,可以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讯问、询问,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要利用收听、收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情。”张耕说。
他表示:“对于经研究不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要通过适当形式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新华网,作者:田雨、王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