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成都商报消息,昨日,四川省高院发布今年第二期典型案例,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判案。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张德军见义勇为判无罪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上其奇瑞轿车追赶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去年5月,罗军及胡家属要求成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见义勇为不负责前提:
嫌犯逃跑+以扭送嫌犯为目的
四川省高院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立即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解释说,按照该案的核心精神,犯罪嫌疑人是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检法等部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伤害,见义勇为公民将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要负责前提:
嫌犯未逃或公民故意违法
“该案不仅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更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指出,该案判决社会效果好,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可以弘扬社会正义。但该人士同时指出,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见义勇为公民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该人士称,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如违法使用手铐、警械等捆绑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没逃跑,公民却持棍棒将其打死打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一样受法律保护。”(黄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