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分析了商业贿赂犯罪惩治不力的原因,指出执法底线不断后退导致刑事成案率低,而且适用免刑、缓刑率比例高。
文章说,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滋生蔓延。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总体却呈钝化趋势,不但执法底线不断后退导致刑事成案率低,而且适用免刑、缓刑率比例高。
文章分析商业贿赂犯罪惩治不力的原因是:
第一,立法滞后,法网存在漏洞。在形式上,中国立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是严厉的,但实际上,现行立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制又较宽松,《刑法》关于贿赂罪的入罪条件设置过严,入罪门槛高,致使许多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因缺乏规制而逍遥法外。
例如,在受贿的对象上,现行立法强调必须是财物,但现阶段商业贿赂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形式;又如,《刑法》强调行贿必须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受贿必须建立在“为他人谋利益”的对价基础上,这就将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收受礼金、慰问金,企业为融资借贷、沟通产供销渠道等“正当利益”而送礼的情况,统统可纳入到不正之风的“口袋”。如此种种,无疑留下了漏洞。
第二,存在“抓大放小”的地方性、部门性政策。一方面是商业贿赂行为不断蔓延,另一方面是刑罚的底线在一些地方一再退却:首先表现为立案的数额标准成倍提高。《刑法》明文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却制定内部掌握的标准,受贿5万元以下一般不立案,较司法解释规定,法网的网眼放大了10倍。其次,行贿受贿的对象作限制。例如不知从何时开始,行贿或者收受的烟酒、衣物等日用品不再计入行贿、受贿数额,即使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将收受的烟酒变现获得数十万元赃款,至多也就是作为违纪所得没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的红头文件无意中也为腐败开绿灯。如学校收受教材供应商的回扣竟有“红头文件”为依据。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氛围。
第三,认识上的偏颇。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与转型社会所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关系,称“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让一个人来承担”。
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商业贿赂是搞活经济的“润滑剂”。这些观点的潜台词无非认为,商业贿赂是“大环境”使然,作为犯罪处理,多少有不公正之嫌。这些观点,或多或少地贬低了刑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第四,宽纵“能人”的心理和关系网的影响。商业贿赂犯罪具有行业性突出、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等特点,行为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案件查处的人为干扰比较多。一些牵涉面比较广的案件,由于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关系网的作用下,一些与犯罪行为有牵连的人为保全自己会动用某种力量主动说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也并非鲜见。
第五,自首认定条件放宽。商业贿赂行为大多是在“一对一”的场合发生,手段隐蔽,自首率应远比一些偶发性的犯罪低。但现实中,商业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自首率非常高,理由大都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了罪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无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前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口头传唤到案),给其一个自首的认定。(孙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