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1日电 今天的新京报刊登文章指出,林业部门拍卖野牦牛、扭角羚等野生动物狩猎权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是因为它挑战的是公众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底线,这条道德底线是不能猎杀(尤其是为了金钱)濒危和珍稀野生动物,其中野牦牛更是底线的标志;法律意识的底线则是不能猎杀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一、二类目录的野生动物。
文章说,这两条底线是通过最近二十多年来的社会发展和环保、文明意识进步以及法治的普及逐渐深入人心的,挑战这两条底线,等于挑战当代文明发展的核心成果,这样的公开挑战出自一个在保护野生动物上具有权威性的部门,实在是始料不及。
在为金钱猎杀包括野牦牛在内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这一事实面前,林业部门有关市场化操作或援引法律条文的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因为法律条文上仅规定可以因科研等“特殊情况”捕捉、捕捞野生动物,而没有任何可为了商业目的猎杀珍稀野生动物的规定。在环保意识、人与野生动物和平相处的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文明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条文。即使是为国际社会诟病的日本捕鲸活动,也不敢公然宣称出于商业目的,而是在科研的幌子下进行。
正如有人提出的,即使要开展野生动物国际狩猎活动,林业部门为什么不选择野猪、野兔等非珍稀濒危动物(实际上即使野猪也是保护动物),为什么不回避野牦牛、岩羊这样的标志性动物,而非要冒挑战公众意识底线的风险呢?比如野生动物保护处长引为论据的开展狩猎权拍卖的美国,拍卖的不过是野鸭狩猎权。
文章说,4万美元的高价说明了真相。在边际效应理论中,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举枪猎杀一头受到严格保护的野生动物,这样的特权和猎杀保护不那么严格的野生动物相比要昂贵得多,出卖这种特权变现的金钱也可观得多,这和盗猎者盯紧藏羚羊、野牦牛而不是野猪野兔是一样的道理。不同的是出卖狩猎权的经济效益远高于后者,正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某负责人所言,合法狩猎一只盘羊收入高达1万美元,而盗猎卖肉仅数百元,还冒着违法的风险,“这个账谁都会算”。我想,盗猎分子如果看到此类言论,想必不会因为单位收益低而放弃盗猎,反而会通过疯狂扩大盗猎数目来获取可与官方出卖狩猎权相当的利润。
挑战底线的另一个动因则是林业部门对自身“权威”的自信。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把野生动物看作了一种部门资源,把自身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视作部门权力,并没意识到自己受着公众意识的制约,而白纸黑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被视作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在这样的心理前提下,林业部门可能不会意识到拍卖狩猎权之举会引起公众这样强烈的反应。
实际上,即使4万美元的高价也只是一个强加的价格,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心理底线远不是这么一个数目能拍卖的,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不是这么简单就能被随意解释的。在4万美元的高价背后,一个社会的道德、制度和生命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有些部门善于算经济账是一种进步,但只会算经济账则会贻害无穷。(筲箕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