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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要坚持“四不”原则

2006年08月10日 10:18

    2006年5月18日消息,17日国务院确定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六条措施。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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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0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在新一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承担的责任更加明晰。要想在楼市调控中学会经营管理城市,而非被动地套上“紧箍咒”,地方政府要坚持“四不”原则。

  原则一:不当城市发展的“近视眼”

  作为杭州西湖区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占2004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份额高达54%,构成“半壁江山”。

  这只是房地产在地方经济中的一个缩影。由于地方政府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能够获得极大收益,不少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热衷于扮演“垄断商人”的角色,享受着城市发展带来的短期利益。

  而地方政府日益依赖于把征用的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结果却埋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将面临无法归还贷款的风险,地方经济将遭到重创。

  数据显示,在中国房地产金融在金融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2005年底房地产贷款达到3.0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4.84%。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房地产金融的健康稳定对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至关重要。房地产泡沫对经济金融与民众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尤其是泡沫破灭后的负面影响,令各经济体中央银行不得不提高警惕,密切关注它。

  因此,在新一轮楼市调控中,地方政府不能当“近视眼”,要学会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短期利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原则二:楼市发展不能只盯“房”不看人

  一边是栉比鳞次的高楼大厦,一边却是望房兴叹的普通百姓,这样的尴尬境况并不少见。

  江苏北部一个县级市政府负责人谈到城市建设时,把房价4年上涨3倍作为政绩津津乐道。这个城市的平均房价已达3000元/平方米,而城市居民的月工资收入大多在800元到1500元左右,很多市民担心将来买不起住房。

  众多急需改善住房的家庭,在繁荣的房地产市场中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房子。这样的一个市场,不能满足群众的居住需求,它的繁荣令人反思。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点之一就是,重点发展满足当地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因此,正确处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关系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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