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日电 新安晚报报道,近期备受关注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标准即将公布,国家版权局预计将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1%、每首歌(按照点击率)以平均0.17元的标准收取。
收费标准引起了各方尤其是经营者的关注。对此,安徽省版权部门认为该收费标准比较合理,卡拉OK经营者应该独自承担该费用,不应该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而卡拉OK经营者则表示这个标准偏高,他们可能因此涨价。消费者则表示,如果涨价幅度不大也可以接受。
版权局:收费应由经营者承担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吴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由于不是行政收费,他们可能委托律师或者亲自来到各省市与企业签订和约收费。不同于上次“背景音乐收费”的是,这次收费是“真刀真枪”,执行力度将比较大。
吴处长强调,这种费用是不应该由消费者支付的。因为经营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支付相应费用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如果有KTV经营者拒不交纳作品使用费,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根据著作权法对其进行诉讼,而国家版权局也将视情节轻重以侵犯版权对其进行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取消营业资格。
经营者:“练歌”可能要涨价
合肥一家飚歌城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是全国全行业依法统一执行新规定,他们肯定会遵守并且配合有关单位的收费,但考虑到该飚歌城的歌曲有上万首,每天被点击的数量也很高,如果按照一首歌0.17元的标准来收的话,每天要收一千多元,就算控制在日常营业额的1%以下,也有点偏高。“到时,我们可能会考虑涨价。但是涨价的幅度应该不会太高,不一定将所有的费用都摊进去,但是至少要做部分抵偿。”
消费者:小幅度涨价可接受
经常和朋友到KTV唱歌的项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只是小幅度地涨价,如一个小时涨几块钱,他还是可以接受的,“总不能因为十几块钱就影响和朋友的娱乐。”市民张小姐则表示,这种收费原则上来说应该由商家支付,但是如果练歌城真的因此涨价,只要不太多,她也不会计较。 (张泉泉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