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五日电 (陈晓舒)二十五日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该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不得接受赞助。
据悉,修订草案较原实施办法有较大幅度的修改,新增了第二十条,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时,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同时明确了代表建议的提出、办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规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完毕并予以答复;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修订草案还新增了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内容,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仍必须完成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等七项“家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