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陈岚一篇《冒死反抗强奸是人类的耻辱》的帖子引起激烈争论,矛盾集中在女性是否应该捍卫贞操的伦理问题上。这些争论显露出一个明显的盲区:是否反抗强奸,首先并不是一个个人道德问题,也不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归根到底,强奸首先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强奸最有效的抵制是通过法律的惩处、是社会对强奸犯的犯罪行为施以法律惩罚,而非个人的反抗。
强奸,是人类社会史上始终存在的一个现象,植根于人性深处而难以根除,随着社会的逐步进化,婚姻、财产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人本主义的发达,强奸被打入社会伦理禁忌的深处,并以法律规定加以严格禁止。因此从文明社会以来,强奸一直是一个伦理和法律的双重问题。
但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在一个法治尚不健全,而伦理体系又过度发达的社会,强奸有必要首先被视为一个法律问题,反抗强奸,首选的应该是法律手段,即不是要求体力处于弱势的女性去孤立地反抗甚至是冒死反抗强暴,让个体孤立无援地对抗暴力,而是事后保证法律的强有力介入,让犯罪分子没有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这才是最有力的对强奸的反抗。
在现实中,一旦出现强奸犯得不到有效的惩处,被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的例子,就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并影响社会潜意识。但此次激烈争论中法律视角的缺失,仍然应归因于伦理意识在我国社会中的垄断性,尤其是贞操这一伦理问题对于国人心理不同一般的意义。
伦理失范、“百无禁忌”、性乱话题在当下不时出现,似乎已经颠覆了传统伦理中贞操观的统治地位,但这种“盛行”
的现状本身说明贞操问题仍然处于社会意识的核心位置。比起法律意识对“强奸”行为的理性看待和明确定性,伦理领域中的“强奸”由于长期处于禁忌地位,滋生于其上的社会心理、个人意识与潜意识也更为复杂和隐晦,“强奸”对这种社会或个人心理来说在造成严重侵犯的同时,也含有挑逗、激发、娱乐,“究竟是否应该反抗强奸”争论的热烈性,有一种精神自虐的意味。
在福柯和弗洛伊德看来,禁忌虽然广泛存在于人类意识的深处并作用于其文化结构,却并非经常表现为一种合适的对待问题的方式,而往往变成罪恶的渊薮。在强奸问题上,正是由于今天仍然盛行的贞操禁忌,使得许多受害者对于求助于法律的保护有诸多顾忌,使她们不仅失去法律的保护,更受到伦理的歧视,从而纵容了强奸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视角、法治的理性,很多时候可以厘清人性中的昏暗角落以及社会意识中的混乱地带。在是否应该反抗强奸这个问题上,缺少了法律的理性视角,争论会是无休止的,争论各方得到更多的是一种缺失。
(来源:新京报,作者:筲箕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