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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猖獗引重拳砸向KTV 千亿利润遭再分配困局(2)

2006年07月24日 14:46

镇在KTV头顶的两沓账本(图片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中国音乐市场盗版比例(图片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消费者对KTV涨价态度(图片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各方声音

  专家:文化体制改革形成“KTV围棋格局”

  面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进行不同收费标准的问题,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向勇认为:“这是中国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特有现象。不同部门对同一行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造成‘围棋’格局,这是中国的监管体制造成的。不仅唱片业如此,动漫产业也是这样。”

  向勇认为,唱片业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由行业协会来实施版权监督,进行收费等。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也曾表示,因为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一方面作者无法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这就是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既可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

  KTV:播放歌曲其实是给歌手做宣传

  记者采访了京城一些规模较大的KTV,在他们看来,歌曲能在KTV播放对于歌手而言是很占便宜的好事,这算是给歌手们做了宣传。唱片业业内人士对记者坦言:“一些有名的KTV牛极了,即便一些唱片经纪公司和这些KTV有合作协议,唱片公司收到的价钱也是十分‘优惠’的。”

  很多音像制品市场准入上出现的漏洞无疑成了理直气壮KTV盈利的空子。有人为记者举出2004年底广州加州红卡拉OK、朝歌、钱柜、TOPKTV等因侵犯著作权等类似情况被推上被告席的事情。当时,广州卡拉OK经营者们还成立了律师组,准备联手回应投诉或诉讼。当时就有人明确表示,华纳作为境外公司,没有资格起诉加州红、朝歌、钱柜等卡拉OK经营者,因为华纳公司还没有在中国注册。

  消费者:95%不在乎每小时多付一两元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把版权费用全部转嫁到KTV消费者身上,则1小时要多掏一两元。

  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消费者,95%左右的人认为,只要有需求就去消费,不在乎是否多给了一两元。这些愿意交费的人理由各异,有不少人认为消费者应该交版权费用的20%,KTV应承担大部分。有50%以上的人认为,在KTV产生的播映费用应该由KTV厅和消费者各承担一半。有20%的人认为对于缴纳100%的播映费用没有意见,因为“KTV也要赚钱呀”!

  另外大约5%的消费者则不同意每小时增加一两元,这些多是欢唱时间长且消费能力一般的年轻消费群。他们多喜欢在上午和夜间的KTV非黄金时间段消费,看中的就是收费低,一些KTV的非黄金价格低至每小时5元。对于他们而言,1小时贵一两元钱的涨幅不是小比例。

  维权案例

  □ 2003年年底,华纳唱片公司和正东唱片公司分别将宜禾钱柜和美乐迪诉上法庭,这两家KTV分别将郭富城的三首歌和陈慧琳的三首歌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两家公司因分别使用了三首歌被判赔偿唱片公司1万元。

  □ 从2004年3月开始,国内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针对国内大大小小近2万家KTV企业所进行的版权诉讼。50家唱片公司包括华纳、索尼、环球等世界级的唱片公司。2005年下半年后,上述官司陆续有了结果。在济南,2005年8月,包括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等在内的9家KTV,被判存在侵犯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MTV作品著作权,并判处一首歌赔偿权利人2000元;在郑州,被告的KTV企业也基本败诉;在广州,KTV业主被判赔偿数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直叹“版权猛于虎”。

  □ 2004年,因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拉OK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又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康体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8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表演权的案件。

  □ 2006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办事处状告深圳天籁村KTV娱乐城在未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将20首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目的,要求其赔偿音乐作品词曲版权费,每首歌1万元,共20万元。音著协的代理律师指出,“在MTV版权纠纷中,维权的主体是唱片公司,他们维护的是自己拍摄的MTV影片的放映权,而不是歌曲本身的版权。如果歌厅不使用唱片公司拍摄的MTV,而使用自己拍摄的MTV,那么唱片公司就无‘权’可维。”

                                 法规链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事实上,目前MTV的出版、传播根本没有遵循电影般的严格审查标准和程序,接受的仅仅是唱片式的简单审查。唱片公司既要主张放映权,又不想接受审查,这种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事在世界各国都应是行不通的。KTV使用的MTV从正规渠道购入,则已支付相应费用,所以它一经销售就不能进行二次收费。

  (稿件来源:北京现代商报,作者:刘亚力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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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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