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6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第14号文件规定,即日起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这是北京第一次叫停民宅办企业。“住宅开公司终于有人管了。”广大业主津津乐道的同时,关于住宅商用的诸多悬疑却仍未解决。
60%公司开进住宅楼
近日,北京朝阳区东恒时代家园发生了夜间窃贼入室行窃的案件。由于窃贼是以到楼内公司应聘为由进楼的,小区内的商住公司也因此备受业主们的“敌视”。
《北京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越是交通好、配套足的大型临街小区,商住现象越是普遍,如东三环沿线和望京地区的新建小区,住宅楼上商住公司的牌子随处可见。“我们这儿也是因为离地铁和四环都太近了,才被这些公司盯上的。”东恒时代家园业主王先生无奈地说。而在东恒时代家园的业主论坛上,记者看到还有不少业主打着“商住楼、地段好”的旗号招租:一居室每月的租金在两三千元,两居室通常为四五千元。
据了解,在北京有60%以上的公司开在住宅楼里,利用居民楼开办公司的占用面积不少于1200万平方米,这一数字几乎占到了去年全市住宅买卖成交量4079.2万平方米的三分之一。
侵犯居住业主权益
绝大多数业主对“住宅商用”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小区民宅就是用来居住的,应该是不受外界打扰的安静居所,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
在海淀区某小区居住了多年的一位业主说,家住一层的居民楼里开起了棋牌室,他们打麻将的声音很大;楼上一家公司的员工有时忘带大门钥匙,就把楼宇电话打到其他业主家里叫门……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认为,商用民居在多个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商住混居的噪声、污染、拥挤,使消费者用相应的价格没有买到自己称心的居住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次,纯居住的用户已经付出了公摊部分的成本,但是,这些公摊却被经营型的人员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再有,消费者在已经购买了居住环境的条件下,无法再进行其他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小区居民纷纷表示,安全隐患在住宅商用环境中随处可见。住宅楼内开公司、办买卖,必然导致人流增加,但消防设施却远没有达到写字楼和商铺的要求,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抬高房价挤压写字楼
房屋中介“我爱我家”表示,租房者中大概有三四成的人选择租住民宅办公司;链家地产统计数据分析,租住民宅用来办公的租赁行为占到租赁成交量的10%以上。
链家地产市场总监金育松认为,新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部分租住民宅来实现创业的需求者,使得民宅租赁市场的实际需求减少,从而会影响民宅租赁市场的成交量;同时,随着民宅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的缓和,对于民宅的租赁价格可能会起到一定的平抑作用。另外,由于民宅的租赁需求和租赁价格回落,从而会增加二手房买卖市场的房源供给。公司买的住宅少了,相当于为自住购房者提供更多的房源,从而起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由于北京的创业需求依然旺盛,从而决定了写字楼的租赁需求仍然较大;而在民宅需求路径被封闭的情况下,会引导部分公司进驻写字楼,也可有效解决部分地区写字楼的空置窘境。
治标治本期待组合拳
“工商部门对居民楼里办企业历来是不予主张的”,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负责人曾表示,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场所才是经营场所,也就是说,把居民住宅楼作为商业用途,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从这方面说“管理部门也感到很无奈”。国土资源部门也表示,虽然《土地管理法》也涉及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内容,但实际上很难处理。
在各主管部门的“烦恼”中,住宅商用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平添了许多麻烦。直到6月19日,市工商局终于发布通知,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这个政策到位并真正见到实效还要做到最重要的一点:明年企业年检的时候凡是不迁出民宅办公的均不予以年检,这样才可以治本。工商部门则强调,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在住宅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必遵照此新规定,至于明年企业年检时是否还允许继续在住宅里开办,还需要等待通知。
“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也只是主管部门的权宜之计。”一位业内专家分析说,而这样一来,很可能会令许多小公司和创业者感到举步维艰。
14号文件原本无意将“住宅商用”一棍子打死。通知规定,企业可以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用途变更,只要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将现有的“住宅”变更为“商用”,就可予以办理发照。“据我了解,我们根本就无权进行用途变更。”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要将现有的“住宅”变更为“商用”,应该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将已建成的住宅用途改为商用,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定。”规划部门称,按照规定,业主个人也不能更改住宅用途。“除非是在项目动工之前。”相关负责人透露,规划部门也曾考虑将禁止“住宅商用”的规定在年内修订本市规划条例时提出,以利于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
完善法律是当务之急
此外,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在居民楼内开设公司的禁止性条款。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审查仅限于经营者是否具有对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的使用权,但对该建筑物的使用用途,工商部门并没有审查的权限。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无权对登记地址进行限制,因此有人对工商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限制住宅商用“于法无据”。
正如首都经贸大学房地产法教授周序中所说,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自住还是办公,工商局无权过问。”他同时强调,改变住宅用途,还须经过周围业主的同意。而根据已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业主有权对邻居将住宅转为商用的做法说“不”。(刘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