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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 官员或被问责

2006年06月24日 19:41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孙宇挺)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上述规定,草案还对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等数种情形作出了同样的处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对于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权力也加以规范限制,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伤害等情况作出了与上述相同的处理规定。

  对于那些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或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单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草案对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也作出了和上述相同的处理规定。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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