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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保留免收杂费需逐步实现规定

2006年06月24日 17:15

    4月27日,据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披露,未来5年国家财政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0多亿元。据悉,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中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基础薄弱、教育资源匮乏,亟待财政投入,中国政府已决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中国政府的义务教育拨款已连续两年超过2000亿元,中国农村地区2006年开始实行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中新网6月24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需分担部分费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153亿元。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草案原来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两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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